住房梦,承载着13亿百姓对家的向往。住房问题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改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缓解群众住房困难问题是各级政府应尽之责。日前,《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如何进一步规范湖北省城镇住房保障施政行为、保障城镇困难家庭基本权益?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李昌海就此接受采访。
法制护航 指导新的实践
改革驶入深海,离不开制度护航。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城镇居民的住房租赁需求快速增长。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趋势、满足新市民居住需求,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这为住房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路径和目标。
“‘住有所居’、‘房住不炒’,为全国住房保障工作提供指导思想;《办法》的出台,则为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提供省级层面的制度保障。”李昌海表示。
他指出,当前,住房领域的主要矛盾已经从住房绝对短缺转化为人民群众对住有所居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大中城市住房市场供不应求,但部分小城市住房市场消化能力有限;一套以上住房家庭占有一定比例,但无房户和居住水平较差的家庭也不少;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市场发展较快,但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实现应保尽保,但既不具备购房能力又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夹心层”群体住房问题依然存在。
“制订出台《办法》,是完善我省城镇住房保障政策,保障城镇困难家庭基本权益,实现住有所居,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公平的有效制度安排。面对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我们应当站在更高层次上,从法律、法规、制度等住房保障顶层制度设计上着手,努力推进我省住房保障工作。”他说。
新事物代表了事物发展的前进方向,在其成长壮大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在实践上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获得新认识。据介绍,《办法》系统总结了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实践经验,从科学性、长远性、实践性上“着笔”,进行了细致规范。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目前,有的城市保障性住房建在偏远的位置,交通不便,配套不全,被保障家庭入住后生活和工作十分不便。对此,我们要努力提高规划水平。各地要按照《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保障性住房总体需求,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示。”他强调,保障性住房应当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
完善机制 坚持公平正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是城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我省部分城市对新就业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保障还不够充分,与新型城镇化要求不符。”李昌海介绍说,《办法》明确城镇保障性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限定面积标准、租售价格,为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保障对象是指收入、财产等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各地要结合城镇化发展要求,以常住人口为基础,将新就业的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
保障性住房帮助城镇更多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了“安居梦”。然而,由于收入财产确认难和没有相应的强制性退出机制,保障房申请资格造假、骗购骗租等时有发生,造成保障性住房资源未能完全供给于最需要保障的低收入家庭,降低保障制度的成效,违背住房保障性政策的初衷。
为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针对现实中骗取保障性住房,不缴纳租金,出租、转租保障性住房等弄虚作假行为,湖北将依法督促承租人腾退配租的保障性住房。对于拒不腾退的承租人,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责令其限期腾退的决定。对决定不服的承租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腾退决定期限内依然不腾退的承租人,由作出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完善住房保障退出机制,湖北出台了一系列创新性举措。”李昌海表示,根据规定,承租人连续租赁保障性住房已满5年且符合保障性住房配售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购买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保障性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的,可以转让,市、县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回购的权利;转让保障性住房或者补缴相应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不得再次购买保障性住房。
“只有加快完善保障性住房法律政策,强化准入和退出机制,才能真正实现保障性住房应有的功能和效果,使保障性住房逐渐趋于供需平衡,逐步解决我国中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李昌海说。
理顺体制 形成管理和监督合力
当前,在我国的保障性住房政策设计中,监督制度和措施尚不健全,从而使得监督管理困难重重,在保障性住房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时有发生。
《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实施机构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监督检查时,有权询问、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的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有权进入保障性住房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保障性住房使用相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其改正等。
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需要多个行业和部门之间的合作,根据《办法》,湖北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共享机制和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对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等实施动态监测。对当事人违反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住房保障部门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告知征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住房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这些规定是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尚方宝剑’,一定要严格执法、规范管理。”李昌海表示。为了有效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住房保障服务供给体系,为广大住房困难家庭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保障性住房信息共享机制,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智能化管理服务水平。同时,《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保障性住房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从立法层面解决住房保障部门人员、机构、经费问题。按照规定,各地要切实理顺住房保障管理体制,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建立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住房保障工作体制机制。
当前,湖北正处在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加快中部城市群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建设的关键时期,住房保障工作面临新形势、新挑战和新机遇。下一阶段,湖北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住房保障体系,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柯善北、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