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管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中心实际,特编制《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

1.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2.中心制定的相关便民措施和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3.涉及中心管理与服务工作动态的新闻报道;

4.按行政权力目录公开的本部门行政职权及运行流程;

5.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设置、职能,以及公积金管委会重大决策事项;

6.中心的机构设置、基本职能,包括中心内设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名单,对外办理业务的网点地址、业务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办公时间;

7.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项目名称、办理的政策依据、申报条件、材料准备、业务流程和办理时限;

8.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9.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提取、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

10.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中心财政资金预算和决算、政府采购信息、“三公”经费和财务情况说明;

11.对外服务承诺事项;

12.社会大众评价结果及上级表彰的各类荣誉;

13.一定时期内社会关注、群众关心或反映比较强烈问题的处理或解决结果;

14.其他依照规定应予以对外公开的信息。

(二)涉及下列内容的信息不予公布: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信息;

3.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务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中心内部公开的事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务信息。

二、信息公开的方式

对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http://gjj.xianning.gov.cn);

2.服务大厅咨询服务台、业务办理窗口、宣传栏、电子触摸屏、标示牌、公共场所广告屏、服务指南手册和宣传单等;

3.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记者采访和报道;

4.对外举办的各类住房公积金会议、培训班、咨询与宣传活动;

5.部、省、市召开的各种涉及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交流材料;

6.部、省和咸宁市委、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工作简报、通讯;

7.12329公积金服务热线;

8.各类公开出版的报刊、杂志;

9.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信息公开发布载体。

三、信息公开的程序

(一)中心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办理程序:

1.中心各部室、各县(市、区)办事处应将需公开的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送中心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外发布;

2.对于媒体记者申请采访报道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与服务事项,或电台及网络在线访谈节目举办的住房公积金访谈节目,均由中心办公室统一受理,经请示分管领导并报中心主要负责人同意后,通知相关部门及负责人组织材料,指定专人接受采访。中心内部其他部门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或接受媒体采访;

3.各类对外提供或报送的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及典型经验等材料,均须通过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出;

4.涉及重大的政策发布或重大管理事项的政务信息公布,须报经中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实施发布;

5.公布各项政务信息之前,申报部门须填写《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由申报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后送中心办公室。所有信息发布审核、审批过程通过该申请表完成。中心办公室应及时整理归档信息发布资料,加强信息发布统计工作。

(二)依申请信息公开办理程序:

    中心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经确认后,应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且中心已经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3.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本中心管理范围的,或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凡能确定该信息发布承办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向申请人做好阐释解读,并对信息及时进行更改、补充;

5.需要提请中心其他部门调查处理或拟定答复意见的,应及时转交相关部门承办,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统一向申请人发布;

6.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报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8.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构将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构不予公开。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申请方式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构申请获取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符合公开的其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自行下载填写咸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构现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书。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下载《咸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根据要求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4.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四)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市公积金中心办公室

通信地址:咸宁市咸安区旗鼓大道101号咸宁市民之家3楼

办公时间:上午0800-12:00 下午14:3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邮政编码:437100

联系电话:0715-8135607(传真同号)

电子邮箱:gjjzx@xianning.gov.cn

(五)收费标准

本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

(一)中心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督促分管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拟定信息发布资料,加强信息发布的审核,防止出现信息过时、失真和缺陷;

(二)中心各部门要明确一名对外信息发布员,具体负责拟定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政策解读、管理服务动态及相关资料,并与中心中心办公室(信息管理科)联系信息发布事宜;

(三)中心办公室(信息管理科)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更新、发布政务信息,严格履行信息发布审核审批制,及时整理归档信息发布申请表及相关发布资料,加强对信息发布的统计、考核工作。

(四)心办公室(信息管理科)负责公积金网站及相关电子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和技术维护工作,保障信息发布平台通畅。

五、信息公开的监督与考核

(一)纳入中心绩效考核管理体系,对各部门承办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二)定期通报各部门承办或报送拟公布政务信息情况;

(三)组织专班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对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实施责任追究;

(四)每年第一季度内公布上一年度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违规责任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执行或违反上级机关关于政务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三)不按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四)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五)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核或审核不严出现重大问题、不在规定的时限内公开信息的;

(六)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或不能公开的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八)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九)其他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七、附则

(一)本办法与中心原有相关规定不符的,依从本办法规定。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