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5496418/2022-35746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名 称: 关于已办理异地公积金贷款购房,如何使用账户余额归还商贷部分问题的回复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8月30日 市民反馈】背景:咸宁市缴存公积金,外地户口,2013年购买公积金,于2021年1月办理了异地公积金贷款和商贷组合购房。因为为异地购房,因此每月还款仍需自行支付,无法从公积金账户直接支付。现想支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商贷部分,网上提交办理反馈账户冻结无法支取,请问,还有何种方以实现我提前偿还商贷部分的愿望?
【2022年09月02日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回复】您求助的问题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1.根据《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偿还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额不超过借款人已经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总额,以后每满6个月可办理提取一次,提取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参照本条款执行。2.经核查,您在我中心开具了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账户贷款冻结,如需偿还异地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需携带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结婚证、购房地的户口簿或购房地的近6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原件、购房借款合同和银行盖章确认的还款流水原件,至我中心窗口办理此业务。我中心工作人员于2022年9月1日16:00左右电话联系了该市民,向其解答了相关政策问题,市民表示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