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5496418/2023-15662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名 称: 关于咨询公积金异地买房事项的回复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04月23日 市民反馈】市民来信:本人山东泰安户籍,在武汉工作,公积金交的武汉的,想问一下能不能在咸宁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呢?
【2023年04月25日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回复】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1.我中心于2022年2月21日,因全市平均个贷率为68.3%,已降至预警线75%以下,解除异地缴存职工贷款预警,全市恢复受理异地缴存职工贷款业务;2.根据咸公积金发〔2022〕6号《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异地缴存职工(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在本市工作)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凭《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可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3.根据您当前情况,您户籍在山东,工作在武汉,即不符合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我中心工作人员于2023年4月24日15:00左右电话联系了该市民,向其解答了相关政策问题,市民表示已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