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5496418/2025-13378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名 称: 关于咨询咸宁市公积金缴费标准相关事项的回复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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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8日 市民反馈】本人是咸宁市结核病防治院编外人员,该医院给其缴纳的公积金标准是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费,咨询咸宁市公积金缴纳的标准?是按照各个单位自己单位实际情况缴纳?还是按员工实际工资总额缴纳?请相关部门给予答复。
【2024年07月19日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回复】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1.根据咸公积金发〔2024〕3号《关于协同做好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缴存单位应如实、按时、足额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和临聘人员均应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2.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2023年度工资总额÷12个月)。3.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湖北省规定的咸宁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即不得低于1800元,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咸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得高于20918元。我中心工作人员于2024年7月18日17:30分左右电话联系了该市民,向其解答了相关问题,市民表示已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