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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054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 665496418/2020-21901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名 称: 关于对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05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9-14 16:00

周艳委员:

您好!提出的《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流程的建议》收悉,《建议》反映的情况属实,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的做法

(一)文件规定。2017年6月,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咸公积金管〔2017〕1号)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五)发放贷款: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受委托银行将资金划转到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因素考虑。相对于期房有网签备案并可联网查询的不同,二手房只有在过户登记后才能查询到交易完成。为防止虚假交易骗取公积金贷款(武汉等多地明确了“直系亲属间存量房交易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购买存量房(二手房)需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和完契税凭证。也就是说要求买房人在过户登记完成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而作为卖房人来说,在没有收到买房人全额购房款的情况下,是不会轻易过户登记的,这是出于对买房人分期付款是否如约兑现的担心 ,部分买房人确因征信、三套房等原因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此举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买卖双方的后续纠纷隐患。

(三)负面影响。上述因素考虑显然是排除了卖房人能够接受分期付款(先首付后贷款)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咸宁大部分卖家在进行二手房买卖时优先考虑全款或者商业贷款,而不太接受公积金贷款。”将贷款发放给卖房人也有先例,“武汉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最终直接放款对象为卖家”。

二、改进建议

您所提的“咸宁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在放款环节,对象由买家调整为卖家”的建议,我们十分重视并将采纳,建议结合咸宁实际,修改为“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受委托银行将资金划转到买、卖双方商定的其中一方的银行结算账户。”2020年9月11日,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新修改的《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采纳了您的建议和我中心所补充的修改意见,我中心将按新的办法执行,不断提高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服务水平。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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