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5496418/2025-06621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名 称: 对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92号建议会办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宁市民政局:
现将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92号建议提出的关于《稳定发展政法网格员队伍提高福利待遇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函告如下,请综合后一并答复代表。
一、关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规定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对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如下规定:
1.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2.第十七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4.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综上,政法网格员应由其聘用单位申请办理开户登记,并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我中心将持续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好住房公积金“六进”(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活动,不断提升住房公积金制度知晓率,逐步实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