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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 665496418/2020-22478 文  号 : 咸公积金发〔2020〕1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名 称: 关于落实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3-17 09:00

咸公积金发〔2020〕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以下政策措施:

1.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可按3%(原5%及以上)的标准缴纳;缓缴停缴的,缓缴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自2020年3月1日起,中小微企业可连续6个月(至8月31日止,其中停缴的自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按3%(原5%及以上)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

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提高租房提取额度至1.5倍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4.恢复已暂停的咸宁市行政区域外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贷款业务。异地缴存职工本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户籍地购买一手普通商品自住住房,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可在户籍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

5.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中心可参照执行。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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