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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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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30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咸宁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0  名委员,  2020 年召开  1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

1关于《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2019年度财务收支报告》、《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直)增值收益、管理费用2019年度决算和2020年度预算报告》。

2、关于2020年公积金“限高保低”政策调整

会议听取了市公积金中心关于2020年公积金“限高保低”政策变化的说明,同意将我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调整为4146元(单位和个人各半)。

3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和增加组合贷款

会议同意提升我市住房公积金单笔贷款额度,即借款人及配偶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借款人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灵活就业人员最高贷款额度保持30万元不变。同一套住房可先提后贷,但提取额、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会议同意增加组合贷款模式,具体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制定,实施组合贷款的商业银行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确定。

4、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修订

  会议原则同意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审议通过了《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审议稿)》,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程序制定发布。

5、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修订

会议原则同意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审议通过了《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审议稿)》,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程序制定发布。

6、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的修订

会议原则同意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审议通过了《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审议稿)》,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程序制定发布。

7、关于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整改

会议听取并同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整改计划,具体为:1.严格执行2020年度限高保低政策;2.严格禁贷第三套(次)住房;3.停止执行住房公积金支持棚户区改造政策,不再在贷款和提取政策上给予倾斜;4.对于职工全款购房申请的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流向由买卖双方自行确定;5.加大管理体制“四统一”推进力度;6.住房公积金二孩配套政策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8、关于缴存单位降缴、缓缴申请的审批权限

会议同意将缴存单位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申请的审批权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放到住房公积金中心,由住房公积金中心统一受理后集中向管委会报告备案。

(二)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为咸宁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3  个处(科), 6 个管理部,  0  个分中心。从业人员  131  人,其中,在编  80  人,非在编  51  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 2020 年,新开户单位 217 ,净增单位 80 家;新开户职工  1.43  万人,净增职工0.64  万人;实缴单位  2499  家,实缴职工  15.68  万人,缴存额  23.09  亿元,分别同比增长  3.30  %、  4.26  %、  6.36  %  2020  年末,缴存总额  149.36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  18.29  %;缴存余额  78.48  亿元,同比增长 12.00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 16 家。

(二)提取2020年,3.50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4.68亿元,同比增长 1.31 %;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  63.58  %,比上年减少 3.16 百分点。2020 年末,提取总额 70.88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 26.12 %。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50.00 万元。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00 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50.00万元。

2020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56 万笔  16.47  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67 %、 8.71  %。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20 万笔5.95 亿元。

2020  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7.51亿元。其中,市中心2.89亿元。

  2020 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5.69  万笔  98.88亿元,贷款余额 53.72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  10.92%、  19.99%、20.00  %。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68.45%,比上年末增加4.56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  8  

2.异地贷款:2020年,发放异地贷款795       22829.40万元。  2020 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99313.10 万元,异地贷款余额47334.63 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20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 0 0.00 万元,累计贴息 0.00 万元。

(四)购买国债:2020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 0.00  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  0.00  亿元。 2020 年末,国债余额 0.00  亿元。

(五)资金存储:  2020 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26.94亿元。其中,活期  2.19  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  3.15  亿元,1年以上定期  21.60 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 0.00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  68.45 %,比上年末增加 4.56 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0 年,业务收入  25430.28  万元(市中心本级  8065.13  万元),同比增长  8.80  %。其中,存款利息  9267.4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 15631.28 万元,国债利息  0.00  万元,其他 531.55 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0年,业务支出 13194.66 万元(市中心本级  3965.11 万元),同比增长 17.34 %。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  11309.98  万元,归集手续费 897.90   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 791.11 万元,其他 195.67万元。

(三)增值收益 2020  年,增值收益 12235.62 万元(市中心本级 4100.02 万元),同比增长 0.88 %,增值收益率 1.64 %,比上年下降0.19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0 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2176.97万元;提取管理费用 6516.56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6116.13 万元。

  2020  年,上缴财政管理费用  4364.30  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9313.11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  1070.61 万元。

 2020 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13610.18  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0074.71万元。其中,市中心累计提取4888.19 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  2020 年,管理费用支出2765.59万元,同比下降   7.13  %。其中,人员经费  1383.33 万元,公用经费 716.46 万元,专项经费665.80 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832.33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  312.62  万元、  252.90 万元、  266.81 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态

个人住房贷款:2020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448.72万元,逾期率0.84‰,其中,市中心0.33。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3610.18  万元。2020 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  0.00 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6.60%,国有企业占17.12  %,城镇集体企业占0.83%,外商投资企业占0.9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9.52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29 %,灵活就业人员占1.10%,其他占2.58%;中、低收入占95.27%,高收入占4.73%。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  27.51  %,国有企业占8.63%,城镇集体企业占0.86  %,外商投资企业占0.64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  50.98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67%,灵活就业人员占  3.51%,其他占4.20%;中、低收入占 99.90  %,高收入占 0.10 %。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6.48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 35.82  %,租赁住房占1.75 %,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0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  16.67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07%,出境定居占0.00  %,其他占 6.21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87.40  %,高收入占 12.60  %。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  2020  年,支持职工购建房40.43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 26.80 %,比上年末增加 2.64 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  122511.65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  6.56 %,90-144(含)平方米占83.54 %,144平方米以上占  9.90  %。购买新房占  77.64  %(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00%),购买二手房占 22.36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00%(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00  %),其他占0.00  %。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9.31%,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  69.56 %,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 1.13 %。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5.02%,30岁-40岁(含)占42.72%,40岁-50岁(含)占 22.57  %,50岁以上占  9.69 %;首次申请贷款占80.73 %,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9.27%;中、低收入占 96.38  %,高收入占  3.62 %。

(四)住房贡献率。

  2020  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 118.37 %,比上年增加0.87  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措施,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和政策实施成效。

疫情期间,引导缴存单位、职工通过网上服务大厅、“鄂汇办”、微信公众号线上办理公积金业务,在疫情防控期间保证公积金业务顺利开展,累计办理业务600余笔,并在全省首创上线了“咸宁公积金疫情服务”微信小程序和支付宝小程序,专门受理受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和单位的线上业务申请,办理业务370笔。

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落实企业减负和维护职工权益上靶向发力,降“及时雨”、解“燃眉急”,审批96家企业8748名职工缓缴公积金1650.8万元,审批14家企业954名职工降比缴存公积金50.9万元,调整不做逾期处理的贷款5笔,86家楼盘降低准入合作门槛。

(二)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无。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1、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7】44号)的规定,2020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380.00元。根据咸宁市统计局提供的2019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9061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不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2020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月最高缴存基数为17265元,月最高缴存额为4146.00元(单位、个人各半)。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分别为10%,同时允许有条件单位在此比例上提高1-2个百分点,有困难的单位可下调1-5个百分点。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12%。

2、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仍然按五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3.25%、五年及以下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年利率2.75%;依据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咸公积金管【2020】1号文件,单位缴存职工中,借款人及配偶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00万元;只有借款人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00万元,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30.00万元(按《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贷款的,借款人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过75%时,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优先保障本市缴存职工“首套、首贷”等刚性基本住房需求。

(四)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情况,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2020年微信公众号推送信息100条,微博推送信息81条,12329专线全年呼入量12049条,客户评价满意度100%,全年给客户发送信息313.61万条。

(五)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互联网+政务服务”项目支出34.00万元,三级等保服务费支出27.20万元,三级等保第三阶段测评费支出22.78万元,信息系统维保费支出39.20万元。

(六)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包括:文明单位(行业、窗口)、青年文明号、工人先锋号、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先进集体和个人等。

无。

(七)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无。

(八)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无。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无。

咸宁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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