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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 2015 年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 2016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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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住房公积金 2015 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 2015 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 19 名成员。管委会审议通过 2015 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1、审议通过2015年收支决算及2016年收支预算;2、审议通过安居贷新政;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规定)。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咸宁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咸宁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 5 个(科),下设 6 个办事处 0 个分中心。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14 家,比上年新增(减少) 0 家。全年实缴单位 2502 家,实缴职工15.17 万人,缴存 10.73 亿元,同比增长12.92 %。当年新开户单位 172 家, 新开户职工 0.43 万人,净增单位 168 家,净增职工 0.21 万人。截至 2015 年底,缴存总额 52.44 亿元,缴存余额 39.22 亿元,分别同比增长 25.73 %、 13.41 %。
(二)提取:全年提取 6.09亿元,提取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 56.79 %,比上年同期增加 128.87 个百分点。截至 2015 年底,提取总额 13.22 亿元,同比增长 85.41 %。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本市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 40 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 40 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 30 万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 7 家,比上年新增 2 家。
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54 万笔 10.85 亿元,同比增长45.25 %、 94.27 %。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5 万笔3.21 亿元。回收个人住房贷款 3.19 亿元其中,市中心 1.33 亿元。截至 2015 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3.14 万笔 32.52 亿元,贷款余额 20.40 亿元,同比增长 20.77 %、 50.07 %、 60.00 %。个人住房贷款率为 52.02 %,比上年同期增加 15.17 个百分点。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全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0 亿元,应还贷款本金 0 亿元,实际回收贷款本金 0 亿元。截至 2015 年底,累计发放项目贷款 0 亿元,余额 0 亿元。
(四)购买国债:全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 0 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 0.023 亿元,国债余额 0.056 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增加) 0.023 亿元。
(五)资金存储:截至 2015 年底,全市结余资金存款 20.62 亿元。其中,活期 2.56 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 0.76 亿元,1年以上定期 17.12 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 0.18 亿元。
(六)其他:截至 2015 年底,资金运用率 52.16 %,比上年同期增加 15.08 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 13514.97 万元,同比增长 10.09 %。其中,市中心 5512.62 万元。存款利息收入 7032.58 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6343.38 万元,国债利息收入 32.05 万元,其他收入 3.49 万元。
(二)业务支出: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 6125.64 万元,同比降低 15.17 %。其中,市中心 2130.53 万元。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 5119.29 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 528.86 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 313.66 万元,其他支出 163.83 万元。
(三)增值收益:全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7389.33 万元,同比增长(降低) 46.17 %。其中,市中心 3382.09 万元。增值收益率 1.97 %,比上年同期增加(减少) 0.30 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全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879.03 万元,提取管理费用 3344.62 万元,上交财政管理费用 3344.62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 1729.17 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1729.17 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 571.9 万元。截至 2015 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3795.86 万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3317.88 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 1275.52 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全年,管理费用支出 1218.20 万元,同比增长(降低) 4.78 %。其中,人员经费 573.59 万元,公用经费 425.98 万元,专项经费 218.63 万元。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 334.03 万元,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 152.62 万元、165.22 万元、 16.19 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 2015 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 208.50 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 1.02 ‰。其中,市中心 0.97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或增值收益)的 1 %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 0 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3795.86 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 1.86 %,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 5.48%。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本市无。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本市无。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 3.96 %和 12.92 %。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
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 75.61 %,国有企业占 16.65 %,城镇集体企业占 0.98 %,外商投资企业占 1.92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 1.61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 0.08 %,其他占 3.15 %。
按收入水平,低收入群体占 17.29 %,中等收入群体占 66.38 %,高收入群体占 16.33 %。
(二)提取业务:全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2.21 万笔 6.09 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 43.39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 21.50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 20.77 %,租赁住房占 0.17 %,其他占 0.95 %);非住房消费提取占 56.61 %(离休和退休提取占 38.5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 4.36 %,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 8.38 %,其他占 5.31 %)。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本项分析指标规定在2017年予以披露)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本市无。
(四)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 137.93 %,比上年同期增加(减少) 70.93 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1.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无;
2.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无;
3.当年缴存基数限额按上年社平工资3倍确定为最高最低月缴存额2150元与204元,缴存比例无调整;
4.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同步国家规定进行调整并严格执行;
5.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双职工家庭40万元、单职工家庭30万元;
6.当年发放异地缴存职工贷款137万元和贴息贷款无;
7.当年实施了大众创业住房公积安居贷款新政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8.当年服务改进情况,改建了公积金业务服务大厅、通过了数据中心机房与公积金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发项目的立项和政府投资评审,实施了全市公积金管理机构网络的改造;
9.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无;
10.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无。
11. 无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咸宁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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