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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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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10日

有效性: 发文日期: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 20 名委员, 2019 年召开 1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

1、关于《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18年度财务收支报告》、《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直)增值收益、管理费用 2018 年度决算和 2019年度预算报告》。

会议原则同意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的财务收支报告和增值收益、管理费用预决算报告,具体由市财政局负责审定。

2、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会议原则同意市县两级执行不同的缴存基数上限标准,市直最高缴存基数按上一年度市直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测算,县(市、区)按上一年度县(市、区)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测算;中央、省在咸企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参照我市缴存政策标准执行的同时,经省级批准,也可参照其省级标准执行。 2019 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限高保低标准待统计部门公布相关数据后按照新口径制定。

3、关于延长《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缴 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

会议指出,《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咸公积金管〔20181 号)自 2018 6 25 日起实施以来,为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扩大住 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完善新市民住房保障制度,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会议明确,该办法在原有一年试用期的基础上,再延长使用一年。

(二)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咸宁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设 3 个科, 6 个管理部, 0 个分中心。从业人员 130 人,其中,在编  79 人,非在编  51  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 2019年,新开户单位  289  ,实缴单位  2419 家,净增单位  76  家;新开户职工1.49 万人,实缴职工 15.04 万人,净增职工  0.13 万人;缴存额  21.71 亿元,同比增长  6.84  %  2019  年末,缴存总额  126.27 亿元,同比增长  20.76  %;缴存余额 70.07亿元,同比增长 11.49 %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 16 家,比上年增加(减少)0家。

(二)提取 2019 年,提取额  14.49  亿元,同比增长  21.26  %;占当年缴存额的  66.74 %,比上年增加 7.93 个百分点。  2019  年末,提取总额 56.20亿元,同比增长  34.74  %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40.00  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 30.00  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 40.00万元。

  2019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53 万笔 15.15 亿元,同比分别增长 20.45  %  30.38  %。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9万笔5.68亿元。

2019 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7.37 亿元。其中,市中心2.67亿元,

2019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5.13 万笔, 82.41 亿元,贷款余额44.77 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1.52 % 22.52 % 21.03 %。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 63.89 %,比上年增加 5.04 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 8家,比上年增加(减少) 0 家。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2019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0.00亿元,回收项目贷款0.00亿元。 2019年末,累计发放项目贷款 0.00 亿元,项目贷款余额 0.00 亿元。

(四)购买国债: 2019 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 0.00 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 0.00 亿元。 2019年末,国债余额0.00亿元,比上年减少 0.00 亿元。

(五)融资: 2019年,融资 0.00 亿元,归还 0.00 亿元。 2019年末,累计融资总额3.90亿元,融资余额  0.00 亿元。

    (六)资金存储:2019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 27.77 亿元。其中,活期 3.57 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5.09  亿元,1年以上定期 19.11 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    0.00亿元。

(七)资金运用率: 2019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63.89%,比上年增加 5.04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9  年,业务收入23374.00万元,同比增长4.90%。其中,市中心6698.20万元;全市存款利息9953.7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13103.84万元,国债利息0.00万元,其他316.41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9  年,业务支出  11244.53 万元,同比增长  14.81  %。其中,市中心3826.28万元;全市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9338.96万元,归集手续费用 885.71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 613.10万元,其他 406.76万元。

(三)增值收益: 2019 年,增值收益  12129.47  万元,同比增长  -2.87  %。其中,市中心2871.92万元; 全市增值收益率1.83%,比上年同期减少0.3 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9  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3008.07万元,提取管理费用9315.14 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9630.07 万元。

2019,上缴财政管理费用4501.92 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4698.90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管理费 2100.50 万元,上缴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1000.00 万元。

2019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11433.21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3958.58万元,其中,市中心累计提取4609.44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9  年,管理费用支出2977.94  万元,同比增长6.68 %。其中,人员经费 1173.00  万元,公用经费  529.29  万元,专项经费  1275.65  万元。

其中市中心本级管理费用支出 1416.44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58.48万元、227.18万元、930.78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 2019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 284.41 万元。逾期率 0.64。其中,市中心0.31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 1 %提取。2019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3008.07万元,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00 万元,2019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1433.21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 2.55%,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 2.49 %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 2019年末,逾期项目贷款 0.00万元,逾期率 0.00

    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 0.00 %提取。 2019 年,提取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 0.00 万元,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 0.00 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0.00 万元,占项目贷款余额的 0.00 %,项目贷款逾期额与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 0.00 %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2019年末,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 0.00 万元,比上年减少 0.00万元,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回收率 0.00 %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2019 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 3.24  %  0.87 % 6.84 %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 60.19  %,国有企业占  10.91 %城镇集体企业占   0.74   %外商投资企业占 0.41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 12.28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 1.86 %,其他占  13.61 %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  49.87 %,国有企业占 15.32 %,城镇集体企业占 0.79 %,外商投资企业占0.89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 14.9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 1.05 %,其他占17.15 %;中、低收入占 96.65  %,高收入占 3.35%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 29.12 %,国有企业占 7.77 %,城镇集体企业占1.15 %,外商投资企业占 0.76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 29.62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 3.93 %,其他占 27.65  %;中、低收入占 99.74 %,高收入占 0.26 %

(二)提取业务:2019  年,3.24 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14.49  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  71.50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 35.40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 34.80  %,租赁住房占 1.30 %,其他占  0.00  %);非住房消费提取占  28.50  %(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0.3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 3.40  %,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 0.00  %,其他占 4.78%)。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 90.90 %,高收入占 9.10%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9 年,支持职工购建房36.24 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4.16 %,比上年下降 6.61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约 2575.50 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8.71 %90-144(含)平方米占 81.38  %144平方米以上占 9.91 %。购买新房占75.31 %(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  0.00  %),购买二手房占24.69%,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00  %,其他占 0.00 %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 27.71 %,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1.10  %,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 1.19 %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 25.30  %30-40岁(含)占39.64 %40-50岁(含)占 24.46  %50岁以上占  10.60 %;首次申请贷款占 82.29 %,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 17.71  %;中、低收入占96.91 %,高收入占 3.09%

2.异地贷款:  2019  年,发放异地贷款  876     24293.70万元。 2019  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 76483.70 万元,异地贷款余额 49512.78 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 2019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 0 0.00万元,支持职工购建房面积 0.00 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 0.00 万元。2017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 0 0.00 万元,累计贴息 0.00 万元。

    4.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 2019年末,累计试点项目0 个,贷款额度 0.00 亿元,建筑面积共 0.00 万平方米,可解决 0 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 0 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2019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 117.50 %,比上年增加18.54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具体情况如下:

1、咸公积金发[2019]9号文件,根据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19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380.00元。根据咸宁市统计局公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确定2018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月最高缴存额为4388.00元(单位、个人各半)。缴存比例为10%,同时允许有条件单位在此比例上提高1-2个百分点,有困难的单位可下调1-5个百分点。

  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及最高贷款额度等未进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仍然按五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3.25%、五年及以下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年利率2.75%;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仍然按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40.0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30.00万元。

2、咸公积金发[2019]1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的通知

3、关于咸宁市大学生引进计划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方案

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2018年嘉鱼办事处购建了独立产权办公与服务场所,工程建设已经完工。目前在咸缴存职工可通过微信公众号、12329热线、云上咸宁、支付宝小程序、自助终端、网上服务大厅、咸宁公积金官方网站七大手段查询公积金信息。市中心及各县市区中心结合新的公积金管理业务系统需要更新了部分电脑、打印机、高拍仪等办公设备。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实施情况如下:

1、信息安全等级保护3级第二阶段评测整改投入170.20万元,项目已完工验收。

2、公积金信息系统维保费投入85.71万元、网络接口开发建设费39.4万元。

3、综合信息化建设投入128.81万元,项目已完工验收。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包括:文明单位(行业、窗口)、青年文明号、工人先锋号、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先进集体和个人等。

(六)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七)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 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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