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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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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04日

有效性: 发文日期: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   咸宁  (市)住房公积金  2022  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  20  名委员,2022年召开  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公积金政策调整相关说明、2020-2021年财务收支报告、2021年增值收益分配计划及2022年度预算报告等

(二)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为咸宁市人民政府直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设 3 个处(科), 7 个办事处(营业部), 0 个分中心。从业人员 131 人,其中,在编 81 人,非在编50 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 2022 年,新开户单位 615 家,净增单位 119 家;新开户职工 1.69 万人,净增职工 0.99 万人;实缴单位2853 家,实缴职工17.28 万人,缴存额27.22 亿元,分别同比增长 4.35 %、 6.08 %、 6.83 %。2022年末,缴存总额202.0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5.57%;缴存余额98.55亿元,同比增长11.49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 11 家。

(二)提取 2022 年,5.06 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7.06 亿元,同比增长 9.57 %;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62.67 %,比上年增加1.56个百分点。 2022 年末,提取总额 103.51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9.73 %。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00 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00万元。

 2022 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41 万笔 13.34 亿元,同比分别下降 8.89 %、4.99 %。

 2022 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8.05 亿元。

 2022 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6.55 万笔 126.25  亿元,贷款余额 65.37 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6.68%、11.80%、 8.80 %。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 66.33%,比上年末减少1.64 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 9 家。

2.异地贷款: 2022 年,发放异地贷款339  11029.90 万元。2022 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26448.20 万元,异地贷款余额99561.36 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22 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  0.00 万元,当年贴息额 0.00 万元。2022 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 0.00 万元,累计贴息0.00 万元。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本段仅项目贷款余额不为0的城市填写)2022 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0.00亿元,回收项目贷款 0.00 亿元。 2022 年末,累计发放项目贷款0.00 亿元,项目贷款余额 0.00 亿元。

(四)购买国债: 2022 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 0.00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00 亿元。 2022 年末,国债余额0.00 亿元。

(五)资金存储:2022 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33.37 亿元。其中,活期 3.74 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0.10 亿元,1年以上定期29.53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0.00 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2 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66.33 %,比上年末减少1.64 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2年,业务收入31898.42万元,同比增长12.77%。其中,存款利息11571.27万元,委托贷款利息20276.27万元,国债利息0.00万元,其他50.88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2年,业务支出15797.89万元,同比增长14.17%。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4220.02万元,归集手续费537.87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1017.49万元,其他22.51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2年,增值收益16100.54万元,同比增长11.43%。其中,增值收益率1.72%,比上年增加0.02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2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0.00万元;提取管理费用4000.00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2100.54万元。

2022年,上缴财政管理费用4106.10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4694.08万元

2022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3610.18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55772.80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2年,管理费用支出3855.62万元,同比增长15.35%。其中,人员经费1691.03万元,公用经费703.82万元,专项经费1460.77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  2022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629.39  万元,逾期率  0.96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3610.18万元。  2022  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  0.00  万元。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本段仅项目贷款余额不为0的城市填写)  2022  年末,逾期项目贷款  0.00万元,逾期率0.00  ;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0.00  万元。  2022  年,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  0.0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9.69%,国有企业占14.89%,城镇集体企业占0.92%,外商投资企业占0.6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8.4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39%,灵活就业人员占0.99%,其他占3.02%;中、低收入占94.18%,高收入占5.82%。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4.28%,国有企业占9.25%,城镇集体企业占2.06%,外商投资企业占0.3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3.8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4.29%,灵活就业人员占1.91%,其他占4.00%;中、低收入占99.54%,高收入占0.46%。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2.3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6.68%,租赁住房占2.70%,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0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6.0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47%,出境定居占0.00%,其他占8.79%。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83.32%,高收入占16.68%。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22年,支持职工购建房51.94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16.91%,比上年末减少2.62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53377.74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3.36%,90-144(含)平方米占85.54%,144平方米以上占11.10%。购买新房占81.07%(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00%),购买二手房占18.88%,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05%(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00%),其他占0.0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41.78%,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57.06%,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1.16%。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8.37%,30岁-40岁(含)占44.49%,40岁-50岁(含)占14.24%,50岁以上占2.90%;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92.09%,购买及以上申请贷款占7.91%;中、低收入占97.70%,高收入占2.30%。

2.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本段仅项目贷款余额不为0的城市填写)2022年末,累计试点项目0个,贷款额度0.00亿元,建筑面积0.00万平方米,可解决0 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 0 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

2022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87.71%,比上年减少9.28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措施,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和政策实施成效。

为贯彻落实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满足广大缴存职工的购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2022年5月11日),市公积金中心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并于2022年5月26日、6月13日对外发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受疫情影响有5家企业办理缓缴业务,涉及缓缴职工人数为380人。减轻企业负担累计151.48万元;累计857笔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减轻疫情期间职工还贷压力,不作逾期处理的贷款余额约为17486.2万元,不作逾期处理的贷款应还未还本金额为76万元;受疫情影响对于支付房租有压力的缴存职工,合理的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由原提取额度1万元提高到目前的1.5万元。截至12月31日提高租房提取额度业务受惠人数达2864人,受惠金额约为3357万元。大大减轻了受疫情影响的职工房租压力。

(二)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仅重庆、成都、广州、深圳、苏州、常州试点城市披露)。

      无。

    (三)租购并举满足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加大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支持缴存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特别是共有产权住房等情况。

为了减轻职工首付压力,促进房企发展,我中心调整了贷款额度及提取贷款限制,截至12月31日共计发放支持缴存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贷款3546笔,发放贷款金额11.4亿元。

(四)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经市委编办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公室加挂信息管理科牌子,综合业务科加挂内审稽核科牌子,并新增分支机构1个(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直属营业部)。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无变更。

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1)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3号)的规定,2022年度我市在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650元。

    (2)根据咸宁市统计局提供的2021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8087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不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2022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月最高缴存基数为19522元,月最高缴存额为4686元

    (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贷款利率》,自2022年10月1日起,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5年)首套首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2.75%下调为2.6%,五年期以上首套首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3.25%下调为3.1%。

)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情况,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一是按照全程网办、两地联办和代收代办的方式,采取“异地受理、收办分离”的业务受理模式,率先推出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等11项住房公积金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2022年跨省通办业务共计62笔,微信公众号推文83条,12329专线全年呼入量11359条,客户评级满意度:100%,全年给客户发送信息341.32万条。二是贯彻落实武汉都市圈住房公积金同城化发展,参与共建武汉都市圈住房公积金同城化业务服务平台,该平台已于2022年12月正式上线,都市圈协同开展住房公积金委托扣划偿还异地贷款业务,实现了都市圈住房公积金“系统联”和“打通用”,2022年我市已办结“异地委扣”业务22笔。三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平台针对缴存比例超限、向不符合条件职工发放贷款、低于最低首付比例发放贷款、一人多贷4类风险开展全市业务风险检查4次,排查出风险业务1046笔,其中无需整改513笔,已整改完成533笔,风险整改完成率100%。四是制定网络安全工作计划,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委托第三方测评机构对业务系统进行等保测评,确保网络数据安全、系统稳定运行。咸宁市第二届护网2022网络安全攻防演习专项活动中荣获第二名的好成绩

(七)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2022年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中,智慧治理项目支出399.07万元,密码应用建设项目194.48万元,三级等保测评及整改项目65.52万元,综合服务平台项目53.96万元。基础数据标准已经贯彻落实,结算应用系统已经全部接入。按照第三方测评机构测评通过的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系统密码应用建设方案从物理和环境安全、网络和通信安全、设备和计算安全、应用和数据安全等四个层面,采用密码技术措施,对中心核心业务系统和网上服务大厅进行密码应用改造,确保系统符合商用密码应用评估标准

(八)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包括:文明单位(行业、窗口)、青年文明号、工人先锋号、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先进集体和个人等。

    无。

)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无。

(十)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无。

(十一)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无。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3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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