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发文单位: 无
名 称: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21日
有效性: 发文日期: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 咸宁 (市)住房公积金 2023 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 35 名委员, 2023 年召开 1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2022年度工作报告》、《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2022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2022年度决算和2023年度预算情况的报告》、《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2022年度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惠民生促发展十条政策措施》、《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咸宁市人民政府直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设 3个处(科),7个管理部,0个分中心。从业人员129人,其中,在编 81人,非在编 48 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3年,新开户单位423家,净增单位 272家;新开户职工1.83万人,净增职工-0.83万人;实缴单位3125家,实缴职工16.45万人,缴存额31.07亿元,分别同比增长9.53%、-4.80%、14.14%。2023年末,缴存总额233.1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5.38%;缴存余额107.64亿元,同比增长9.22%。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 11家。
(二)提取:2023年,5.99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21.98亿元,同比增长28.84%;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70.75%,比上年增加8.08个百分点。2023年末,提取总额125.4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1.23%。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40.0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00万元。
2023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34万笔11.32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7.07%、15.14%。
2023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9.56亿元。2023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6.89万笔137.57亿元,贷款余额67.13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5.19%、8.97%、2.69 %。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62.37%,比上年末减少3.96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0家。
2.异地贷款:2023年,发放异地贷款631笔20764.00 万元。2023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47212.2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09837.60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23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
0.00万元,当年贴息额 0.00万元。2023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00万元,累计贴息0.00万元。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本段仅项目贷款余额不为0的城市填写):2023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0.00亿元,回收项目贷款0.00亿元。 2023年末,累计发放项目贷款0.00亿元,项目贷款余额 0.00亿元。
(四)购买国债:2023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0.00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00亿元。2023年末,国债余额0.00亿元。
(五)资金存储: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41.03亿元。其中,活期2.16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0.20亿元,1年以上定期38.67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0.00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62.37%,比上年末减少3.96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3年,业务收入33343.04万元,同比增长4.53%。其中,存款利息12137.4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21179.50万元,国债利息0.00万元,其他26.09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3年,业务支出17193.14万元,同比增长8.83%。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5577.63万元,归集手续费621.17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947.49万元,其他46.85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3年,增值收益16149.90万元,同比增长0.31%。增值收益率1.57%,比上年减少0.15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3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0.00万元;提取管理费用6000.00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0149.90万元。
2023年,上缴财政管理费用6000.00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0000.00万元。
2023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3610.18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5922.69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 2023年,管理费用支出3081.77 万元,同比下降20.07%。其中,人员经费1606.18万元,公用经费656.70万元,专项经费818.89 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23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 184.50万元,逾期率0.27‰。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3610.18万元。2023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00万元。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本段仅项目贷款余额不为0的城市填写):2023年末,逾期项目贷款0.00万元,逾期率0.00‰;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0.00 万元。2023年,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0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0.73%,国有企业占15.01%,城镇集体企业占0.77%,外商投资企业占0.9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6.6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26%,灵活就业人员占1.06%,其他占2.63 %;中、低收入占96.39%,高收入占3.61%。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7.18%,国有企业占10.40%,城镇集体企业占1.21%,外商投资企业占1.9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4.2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0.47 %,灵活就业人员占1.74%,其他占2.82 %;中、低收入占95.36%,高收入占4.64%。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9.9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4.31%,租赁住房占3.22%,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00 %,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9.6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2.92%,出境定居占0.00%,其他占10.01%。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5.36%,高收入占4.64%。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23年,支持职工购建房41.28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17.02 %,比上年末增加0.11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5849.66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2.70%,90-144(含)平方米占82.19%,144平方米以上占15.11%。购买新房占69.34%(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00%),购买二手房占30.6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03%(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00%),其他占0.0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43.53%,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54.67 %,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1.80 %。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8.37 %,30岁-40岁(含)占44.31%,40岁-50岁(含)占13.43 %,50岁以上占3.89%;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93.97%,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6.03%;中、低收入占95.71%,高收入占4.29%。
2.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本段仅项目贷款余额不为0的城市填写):2023年末,累计试点项目0个,贷款额度0.00亿元,建筑面积0.00万平方米,可解决0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0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
2023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77.39%,比上年减少10.32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2023年9月20日完善《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降低了灵活就业人员设立公积金缴存账户门槛,同时实施灵活就业人员缓缴政策,全年共670人建立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账户。
(二)租购并举满足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加大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支持缴存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特别是共有产权住房等情况。为减轻职工首付压力,促进房企发展,中心调整贷款额度及提取贷款限制,截止12月31日共计发放支持缴存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贷款3240笔,发放贷款金额10.59亿元。支持无自有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5961人次,合计7069万元。
(三)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当年机构职能无调整,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无变更。
(四)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1.出台“惠民生 促发展”系列措施: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开户门槛;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为了应对老龄化,提高老年人住房舒适度,新增居家适老化改造提取,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5万元;取消“代际互助”限制,保障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优化“商转公”流程,新增“以贷还贷”还款方式;提高制度覆盖面,将新市民,新青年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并给与一定政策倾斜;助力人才引进,“香城人才”贷款额提升;调整认贷标准,贷款买房“认房不认贷”;深化与银行合作,推出“金银合作”十条措施;实施缓缴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减压。
2.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3号)的规定,2023年度我市在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650元。
3.根据咸宁市统计局提供的2022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1148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不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2023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月最高缴存基数为20286元,月最高缴存额为4868元(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作÷12个月×3×24%)(单位和个人各半)。
4.借款人及配偶均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一方为单位缴存职工,另一方为灵活就业人员的,最高额度调整为60万元。
5.优化“商转公”业务。“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原商业个贷余额(取万元以上整数),并且不超过现行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已办理过公积金提取的,按照“先提后贷”方式核定额度。
6.进一步助力“人才引进”政策。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获取“楚才卡”A卡、B卡的高层次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购买首套住房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分别按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3倍、2倍执行。“香城人才卡”“大学生引进计划”招引人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可分别按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2倍、1.5倍执行。
7.对政策范围内生育二孩或三孩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家庭,在本市内首次购买自住住房或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额度按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1.5倍执行。
(五)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情况,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一是按照全程网办、两地联办和代收代办的方式,采取“异地受理、收办分离”的业务受理模式,率先推出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等13项住房公积金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2023年跨省通办业务共计14.86万笔,微信公众号推文83条,12329专线全年呼入量10752条,客户评级满意度:100%,全年给客户发送信息336.35万条。
二是贯彻落实武汉都市圈住房公积金同城化发展,参与共建武汉都市圈住房公积金同城化业务服务平台二期项目建设,平台新增了23个服务接口,实现了都市圈住房公积金“系统联”和“打通用”,2023年我市已办结“异地委扣”业务441笔。
三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平台针对缴存比例超限、向不符合条件职工发放贷款、低于最低首付比例发放贷款、一人多贷4类风险开展全市业务风险检查,排查出风险业务18笔,其中无需整改18笔,已整改完成0笔,风险整改完成率100%。四是制定网络安全工作计划,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委托第三方测评机构对业务系统进行等保测评,确保网络数据安全、系统稳定运行。
(六)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2023年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综合服务平台运营项目支出33.02万元,信息系统维保项目107.17万元,三级等保测评及整改项目56.00万元,武汉都市圈项目50.00万元,机房升级改造项目54.20万元。基础数据标准已经贯彻落实,中心及11家合作银行已全部接入结算应用系统。
(七)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包括:文明单位(行业、窗口)、青年文明号、工人先锋号、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先进集体和个人等。
2023年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咸宁市首届“强素质、比技能、优环境、创一流”政务服务技能竞赛中荣获第一名。在咸宁市2023年度学雷锋活动示范点和岗位学雷锋标兵活动中荣获学雷锋活动示范点。
(八)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当年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
(九)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2023年中心人员无违规行为。
(十)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无。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