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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名 称: 关于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托收和委托贷款银行账户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11月24日
关于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托收和
委托贷款银行账户的通告
全市各缴存单位、公积金借款人(担保人)、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中心、中心各科室、各相关委托银行:
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咸办发〔2021〕11号)精神,从2021年12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实施“四统一”管理体制,为确保实现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统一核算,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变更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的银行账户。2021年11月30日前,原各市区住房公积金中心与各银行县级支行(网点),及与缴存单位签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托收协议”中的收款账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统一变更为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各县市区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归集账户,缴存托收资金同步划转。银行账户合并后,缴存托收资金划转由新的归集账户所属银行负责。
二、变更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还款扣划的银行账户。2021年11月30日前,原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中心与各银行县级支行(网点),以及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共同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自2021年12月1日起,其还款扣划的受托银行统一由县级支行(网点)变更为相对应的咸宁市市级分行(支行或网点)。银行账户合并后,委托贷款还款划扣由新的委托贷款账户所属银行负责。
三、原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各银行(支行)权责关系相应转移。
四、上述账户变更不影响各缴存单位和借款人办事程序和相关利益。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