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5496418/2022-23355 文 号 : 咸公积金发〔2022〕6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25日
有效性: 失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7月25日
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办事处(营业部),中心各部门:
根据2022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精神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了调整,并对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7月25日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承办和管理工作,委托受托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属正常缴存状态;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有效居民身份证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个人征信无不良记录;
(三)能提供两年以内真实、合法、有效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20%;
(五)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异地缴存职工(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在本市工作)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凭《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可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家庭代际互助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同时申请一次性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账户保留百元位)。本市缴存职工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缴存职工的名义,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家庭代际互助贷款。同一缴存职工家庭代际互助使用只能在代际互助贷款或代际互助提取这两个选项中选择一项办理一次。选择代际互助贷款的,所购房屋所有权人为共同借款人。
第六条 同一套住房只能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同一套住房可办理先提取后贷款,提取、贷款间隔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期限的不再受理贷款;贷款未结清前不能再申请贷款;贷款质押人、保证人在解除担保前不能申请贷款;直系亲属间房屋买卖、赠与、继承等交易不能申请贷款;停止向第三套(次)及以上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购建房贷款。第三套(次)及以上住房套数、提贷次数的认定按“认提认贷又认房”的原则确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次数、贷款次数和房屋套数分别累计两次、两套、两套(次)及以上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在房查证明仅有一套住房,且公积金系统记录已使用过公积金一次(贷款或提取)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同一套住房,认提、认贷、认房不重复认定。
(一)“认提认贷”指查询公积金提取、贷款次数(自2010年5月10日新的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运行之日算起)。
1.贷款、提取次数仅限于购建房贷款、提取次数。住房大修及装修贷款、提取次数、家庭代际互助贷款一次或家庭代际互助提取一次不纳入次数认定(未成年子女纳入认定);同一套住房在规定的提取总额内分次提取个人公积金余额认定为一次;同一套住房先提取后贷款认定为一次。
2.已婚的,婚前男女各自单方已申请办理购建住房贷款或提取次数纳入认定。婚前男女各方所购住房面积均在90㎡以下的,婚后购建改善型自住住房,可减免认定婚前贷款或提取次数一次。
3.离婚的,男女各自单方已申请办理购建住房贷款或提取次数纳入各自次数认定;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申请办理购建住房贷款或提取次数纳入双方认定。再婚的,按本款第2、3项一并认定,不享受次数认定减免政策。
(二)“认房”指查询家庭(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动产登记的房屋、个人征信报告中住房贷款未结清的房屋都纳入房屋套数认定。同一套住房,不动产已登记、住房贷款未结清的,认定住房套数为一套。家庭代际互助贷款的,需查询所购房屋所有权人家庭房屋套数,住房两套以上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借款人可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过75%时,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优先保障本市缴存职工“首套、首贷”等刚性基本住房需求。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额度按以下五项限额取最低值:
(一)最高贷款额度:单位缴存职工中,借款人及配偶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只有借款人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按《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二)购房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不高于每平方米1000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原住房因棚改等原因被征收而实行货币化补偿或实物还建的职工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根据现行政策,按实际购房合同总价核定,不再执行按差价核定的标准。
(三)贷款额度不高于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80%;不高于质押的住房公积金总额。
(四) 同一套住房办理先提取后贷款的,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加贷款额度之和,不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
(五)不高于按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月缴存基数50%的还款能力综合计算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基数×50%×12月×(法定退休年龄-现年龄)+配偶月缴存基数×50%×12月×(法定退休年龄-现年龄)]。
第九条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获取“楚才卡”A卡、B卡的高层次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购买首套住房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分别按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3倍、2倍执行,但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对通过“大学生引进计划”招引的人才,继续按照《“大学生引进计划”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执行,其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按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1.5倍执行,但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对政策范围内生育二孩或三孩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本市内首次购买自住住房或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额度按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1.5倍执行,但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职工生育二孩或三孩后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执行放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再执行上浮10%的规定;
第十条 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根据借款人经济收入状况,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购买存量房(二手房)贷款期限不超过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效剩余年限。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住建部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第二套(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利率。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利率按还款日适用利率执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交《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等贷款所需材料。
(二)贷款受理: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原件。住房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需核查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申请人对公积金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签订合同:准予贷款的,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后,申请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抵押人或质押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明原件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四)贷款担保:贷款担保方式、条件及抵押登记等按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五)贷款发放:申请人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借据。购买期房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公司账户;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将资金划转到买、卖双方商定的其中一方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贷款资料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需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一)房屋证明资料:
1.购买住房: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增值税发票;购买存量房(二手房)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增值税发票原件、契税税收完税证明;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套数证明。
2.建造(翻建)住房:规划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的,提供《咸宁市农村个人住宅建设申请审批表》;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套数证明。
3.大修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原《房屋所有权证》)、具有鉴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C级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原件。
4.申请时效:期房自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二手房自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建造、翻建自建造文件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大修自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签发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
(二)身份证明资料:
1.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明。
2.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
3.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登记簿。
4.结婚证(未婚人员面签单身声明)。
5.家庭代际互助贷款的,提供直系血亲关系证明(户口簿、出生证等能够证明直系血亲关系的材料,如不能提供的,可以请单位开具证明或进行事项承诺)。
(三)申请办理资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主借款人用于偿还贷款的银行卡(或存折)账号。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二种:
(一)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只能用申请贷款的所购自住住房抵押。
在住房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将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抵押权人有保全抵押房屋的权利。在住房抵押期间,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二)公积金质押担保。经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职工同意,可用其公积金余额为借款人作质押担保。
第十五条 期房抵押贷款限于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的房屋开发项目。办理期房抵押的,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在协议期限内办理好具有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并交住房公积金中心收押后,解除阶段性担保。
第十六条 房产抵押登记:
(一)用期房抵押的,申请人持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由售房单位配合到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预抵押手续,《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抵押登记)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收押。
(二)用现房(二手房)抵押的,申请人持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到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手续,《不动产登记证明》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收押。
第十七条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至借款人贷款本息全部还清时解除。抵押合同终止后,住房公积金中心经办人员或抵押人持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解除抵押。
第十八条 质押担保和解除。质押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和借款人一起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质押合同》。借款人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自动解除质押。
贷款期间,借款人能够正常履行还款义务,申请变更质押人,需经其他质押人同意变更,且变更后质押的公积金余额不低于剩余贷款本金,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担保方式的变更。在贷款期间,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同意,质押担保可变更为抵押担保。抵押物灭失,借款人应主动申请变更抵押物,因抵押物灭失而得到的赔偿金、补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优先偿还住房贷款。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月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期间不得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需在受委托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可以从该账户划转资金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可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月划转其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的,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即可办理;质押担保贷款,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款只能选择现金还款方式。
借款人办理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时,可以选择现金还款方式、划转住房公积金还款方式、现金还款加划转住房公积金还款组合方式。
提前归还贷款本息,不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共同借款人、继承人或受赠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并主动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以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清偿贷款本息,取消公积金贷款资格,五年内(除销户以外)不准提取住房公积金,并记载其失信记录;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逾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不良信用记录被联网采录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银行未按照委托约定的时间、金额将贷款发放至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咸公积金管〔2020〕1号)同时废止。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
第二章 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三条 住房消费,本办法指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本息、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职工无住房租房行为。
第四条 缴存职工及配偶有购建自住住房消费情形,可以在规定时限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指本人为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人、用于本人居住的房屋(含当地政府许可的棚改房、拆迁还建房、集体土地建房)。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与房屋所有权人的户籍地或工作地必须一致。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家庭代际互助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提取时,可同时申请一次性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账户保留百元位)。本市缴存职工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缴存职工的名义,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家庭代际互助提取。同一缴存职工家庭代际互助使用只能在代际互助贷款或代际互助提取这两个选项中选择一项办理一次。
第六条 同一套住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只能申请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不能再申请住房消费提取;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受托银行办理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申请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第七条 缴存职工及配偶(共同借款人)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还贷;直系亲属间房屋买卖、赠与、继承等交易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质押人、保证人在解除担保前不能申请提取;婚后属于职工个人婚前所购住房且非共有财产的,配偶不得以购买该自住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用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偿还未结清的贷款本息;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缴存职工家庭办理住房消费提取,第三次及以上次数的认定按“认提又认贷”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住房消费类提取(账户正常缴存状态)情形、方式及额度
(一)购房提取: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因购买自住住房首次提取额为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后每满一年可办理提取一次,提取累计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原住房因棚改等原因被征收而实行货币化补偿或实物还建的职工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根据现行政策,按实际购房合同总价核定,不再执行按差价核定的标准。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行政区域内因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首次提取总额为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后每满一年可办理提取一次,提取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支出,且不高于每平方米1000元。
(三)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偿还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额不超过借款人已经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总额,以后每满6个月可办理提取一次,提取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银行贷款本息已结清的不再提取。
(四)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的借款人,正常还款满一年后可申请提前还清贷款,可用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归还贷款,账户余额不足以结清贷款的,由借款人先行偿还不足部分后再办理提取还贷。
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如本人及配偶同意用其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可选择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按月冲还贷协议,该协议自首次扣划银行卡中资金足额还贷成功后自行生效。本人及配偶还可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保留百元位)申请办理部分提前归还贷款本金,首次提取还贷后,每满6个月可办理提取还贷一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直接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还。
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参照本条第(三)款执行。
(五)房租支出提取:
职工无住房租房的,每满一年可办理提取支付租金一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按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支付租金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5万元。
(六)家庭代际互助提取: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余额提取时,可同时申请一次性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账户保留百元位),但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本市缴存职工的直系血亲购买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贷款的,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再受理每年分次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款。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贷款的,房屋所有权人开始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申请用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
第九条 住房消费类提取资料
(一)证明材料
1.购房资料:期房提供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增值税发票原件(发票金额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二手房提供已过户到购房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购房增税发票原件、契税税收完税证明原件;本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人购房地户口本或购房地近6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原件。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资料: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自住住房在乡村的,提供《咸宁市农村个人住宅建设申请审批表》原件。
3.大修自住住房资料:提供本人产权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具有鉴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C级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原件。
4.还建房、棚改房资料:提供当地政府和部门有关证明材料。
5.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本息资料:
购房借款合同、银行盖章确认的还款流水原件。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资料参照本项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外偿还贷款本息提取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人购房地户口本或购房地近6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原件。
6.职工无住房租房的资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无房产的证明原件。
(二)身份证明及申办资料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结婚证、银行卡(存折)原件。
2.本市行政区域外购房提取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人购房地户口本或购房地近6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原件。
3.家庭代际互助提取的,需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直系血亲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出生证等能够证明直系血亲关系的材料,如不能提供的,可以请单位开具证明或进行事项承诺)。
(三)申请时效
1.期房自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
2.二手房自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
3.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自许可证发证之日或有关部门的报告、文件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
4.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可在贷款正常偿还6个月后提出申请,银行贷款本息结清后提出申请不予受理。
5.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提出申请。
6.职工无住房租房的自租房之日起申请。
第三章 销户类提取
第十条 离退休、离职、死亡等销户类提取情形、方式、金额及提取资料。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质押、保证担保未解除的职工,不能办理销户提取。
(一)职工离退休提取:
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销户。
提取资料: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或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离退休的审批文件原件(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免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及银行卡(存折)原件。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职工缴存单位先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本行政区外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的,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接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6个月后可申请提取并销户。在本行政区内未重新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并销户。
提取资料: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本人身份证明及银行卡(存折)原件。
(三)工作关系调动提取:
在本行政区内工作调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合户手续;调离本行政区外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手续。
提取资料:提供工作调动文件原件、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四)出境定居提取:
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并销户。
提取资料: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原件、本人身份证明及银行卡(存折)原件。
(五)死亡销户提取: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缴存单位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后,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并销户。死亡提取原则上以配偶为主,如无法确定或有纠纷的,需提供继承公证书或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凭其监护人身份证明申请提取。
提取资料: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和身份证明原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银行卡(或存折)原件。
第四章 办理流程和时限
第十一条 办理流程:职工本人提供提取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资金支付。职工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公证机关的授权委托书,无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 办理时限:提取申请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第三次及以上次数审核按“认提又认贷”的原则确定。具体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办理第三次住房公积金提取:
1.自2010年5月10日起,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市已申请办理二次及以上购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自2010年5月10日起,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市已申请办理二次及以上购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
3.自2010年5月10日起,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市已申请办理一次购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一次购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
(二)已办理购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次数的认定:
1.应借款人的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通过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业务系统进行借款人(包括配偶)住房贷款、提取记录查询。
2.贷款、提取次数仅限于购建房贷款、提取次数。住房大修装修的贷款与提取次数、家庭代际互助贷款一次或家庭代际互助提取一次不纳入次数认定;同一套住房在规定的提取总额内分次提取个人公积金余额认定为一次;同一套住房先提取后贷款认定为一次。
3.已婚的,婚前男女各自单方已申请办理购建住房贷款或提取次数纳入认定。婚前男女双方所购住房面积均在90㎡以下的,婚后购建改善型自住住房,可减免认定婚前贷款或提取次数一次。
4.离婚的,男女各自单方已申请办理购建住房贷款或提取次数纳入各自次数认定;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申请办理购建住房贷款或提取次数纳入双方认定。
再婚的,按本款第3、4项一并认定,不享受次数认定减免政策。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实的,需要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应当提供。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支付提取资金,必须通过转帐支付,不得现金支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以伪造、变造提取资料等行为骗提本人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取资金,骗提人五年内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记载其失信记录;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七条 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取资金,骗提人五年内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取消骗提人终身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记载其失信记录;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伪造合同、伪造不动产权证、出具虚假证明、变造虚假住房消费以牟取不当利益等违法行为的机构及个人,住房公积金中心应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咸公积金管〔2020〕1号)同时废止。
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
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促进住房消费,坚决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
第三条 咸宁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18周岁,且未满55周岁、愿意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并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第四条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封存、启封、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 账户设立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近期6个月(含)以上工资收入银行流水、近期连续6个月(含)以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在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咸安区户籍在市直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已设立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不得再在我市设立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由住房公积金机构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管理账户集中管理。
第三章 缴 存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规定的 “限高保低”政策执行,缴存比例不低于10%。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办理受委托银行借记卡,并保证有足额资金由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按月划缴住房公积金。欠缴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封存其账户,并终止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转至建制单位,其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并转移至建制单位,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一条 建制单位职工离职,本人自愿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个人在建制单位账户封存并转移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执行。提取后账户余额不得低于2000元(含2000元)。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之后、在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的,且缴存余额达到2000元(含2000元)以上,并承诺在贷款期间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一方为单位缴存职工、一方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只能按一方贷款政策办理贷款。
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且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贷款额度= [年缴存额×(最长缴存年限55周岁-现年龄)+ 公积金账户余额] ×5。其他规定按照《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停缴的,封存6个月后,可以销户提取,销户后不得再次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未结清的,不得办理停缴销户提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咸公积金管〔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