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5496418/2025-04219 文 号 : 咸公积金管〔2023〕2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惠民生促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2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惠民生促发展十条措施》已经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25日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惠民生促发展十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我市住房公积金惠民生促发展十条政策措施。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建缴准入。取消《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近期连续6个月(含)以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建缴前置条件,凡有意建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均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和缴存业务,鼓励新市民、青年人、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建缴住房公积金。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本市缴存职工(个人)购买本市首套商品住房(一手房)的,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用于支付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提取额度与贷款额度之和不高于购房总价款。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本市缴存职工(个人)为年龄超过60岁父母居住的自有住房进行适老化改造,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该住房适老化改造,提取金额不超过5万元。
四、取消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限制。全面放开本市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提取政策,凡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个人),其父母、子女均可同时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支持其购房需求,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五、简化住房公积金“二手房”、“商转公”业务流程。将购买“二手房”、“商转公”还款方式由“先还后贷”变更为“以贷还贷”,本市缴存职工(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二手房”或有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均可采取“带押过户”的方式,申请办理购买“二手房”、“商转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六、提高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新市民、青年人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限额可以达到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1.2倍,同时不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贷款额度暂不执行存贷挂钩政策。
七、加大人才引进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香城人才卡”“大学生引进计划”招引人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可分别按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2倍、1.5倍执行,最高贷款额度均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
八、调整住房公积金认贷标准。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由原来的“认房又认贷”调整为“认房不认贷”。即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住房公积金中心均按首套房执行公积金贷款政策。
九、深化与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的合作。鼓励各受托银行积极参与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支持房地产配套融资,并实行激励性配套资金存放政策。对受托银行参与归集扩面新增缴存的公积金连续三年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资金存放,一次性存放3年;合作银行对房地产配套融资贷款按贷款金额1:1的比例进行配套资金存放,存放期限与融资贷款期限一致,原则上不超过3年。扩大全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受托银行。
十、继续实施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确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办理缓缴手续。恢复正常缴存后,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可连续计算。缓缴期间,不影响其正常提取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1年,由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此前已实施的各项政策规定与此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此措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