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5496418/2025-22707 文 号 : 咸公积金发〔2025〕5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名 称: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年08月28日
各县(市、区)办事处、直属营业部,中心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惠民生促发展十条优化措施》,落实市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对下列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咸公积金发〔2024〕7号)
1.将第一条中的“满足市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修改为“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2.将第十条中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须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销户手续。”修改为“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手续。”
3.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建缴住房公积金,可自行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和金额,缴存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单笔缴存金额不低于市域内当年单位缴存职工月最低缴存额,当年累计缴存金额不超过市域内单位缴存职工年度缴存上限。”
4.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原单位缴存职工账户转为灵活就业人员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账户正常缴存6个月后,若本人及其配偶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自由提取。”
5.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个人账户累计缴存额的15倍,且符合贷款限额标准。”
6.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二、《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咸公积金发〔2024〕8号)
1.将第四条中的“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办工作”修改为“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办和管理工作”。
2.将第五条中的“符合以下类型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修改为“符合以下类型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将第五条第七款修改为“(七)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4.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提取额为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以后每满一年可办理提取一次,提取累计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款。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首次提取自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购买二手房的,自不动产权证登记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
缴存职工(个人)购买自住住房,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均可同时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累计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款。
缴存职工的配偶、父母或子女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款。”
5.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可在相关许可证件取得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首次申请提取额为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以后每满一年可办理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住房建筑面积与单价(1000元/㎡)乘积总和。”修改为“可在相关许可证件取得之日起两年内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为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后每满一年可办理提取一次,提取累计总额不得超过该住房建筑面积与单价(1000元/㎡)乘积总和。”
6.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首次提取可在首次还款之日起申请,每月可办理提取一次,申请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偿还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自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结清两年后不再提取。”
7.将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四)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首次提取可在贷款发放后申请。
办理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其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结清该笔贷款。
办理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其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按月冲还贷款、提前部分还款或结清贷款。
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其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该笔贷款,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偿还的贷款本息。”
8.将第六条第五款中的“可在办理贷款前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修改为“可在办理贷款前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9.在第六条第六款增加“政策范围内生育多孩的缴存职工家庭,实际房租支出超过提取限额标准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10.将第六条第七款修改为“(七)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缴存人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电梯更新和列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城市危旧房有机更新、共用部位维修的,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可在改造后各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的改造费用。”
11.将第六条第九款中的“缴存职工及配偶为年龄超过60周岁父母自有居住住房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的,符合相关规定,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5万元。”修改为“缴存人为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居住的住房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的,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可在改造后各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的改造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2.将第三章“销户类提取”修改为“销户类及其他提取”。
13.在第三章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缴存人家庭遇重大变故提取。缴存人因家庭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实际承担的费用。”
14.将第五章第十四条修改为“对伪造、变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公积金中心依法责令限期退回提取资金,取消其五年内住房公积金使用资格(销户提取除外),按照相关规定对外公示,并将其失信行为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5.删除第十五条。
16.将第十六条中的“构成”修改为“涉嫌”。
17.将第十七条中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修改为“移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18.将办法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修改为“公积金中心”。
此外,对条序作了相应调整。
三、《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咸公积金发〔2024〕9号)
1.将第八条中的“灵活就业人员、武汉都市圈内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职工”修改为“单位缴存职工及市域内灵活就业人员”。
2.将第十一条中的“缴存人家庭的农村宅基地住房不纳入房屋套数认定范围。”修改为“缴存人家庭在各县市区主城区以外乡镇的自住住房及农村宅基地住房不纳入房屋套数认定范围。”
3.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一)借款人夫妻双方均为单位缴存职工的,最高额度为70万元;单方为单位缴存职工的,最高额度为60万元。借款人夫妻双方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仅单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40万元。”
4.将第十七条中的“购买高品质住宅申请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房政策,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30%。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其首付比例、贷款额度及利率等参照商品房相关规定执行。”修改为“购买高品质住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按现行限额标准的1.3倍执行。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5.将第十九条中的“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修改为“主借款人”。
6.将第三十一条中的“武汉都市圈异地贷款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可在缴存地或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按月委托扣划还贷业务。”删除。
7.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正常偿还一期后,可申请提前部分还款或结清贷款。”
8.将第三十八条中的第七款修改为“(七)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9.将第四十一条中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修改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经本通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惠民生促发展十条优化措施》(咸公积金管〔2025〕2号)保持一致,有效期2年。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