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解读单位: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02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名 称: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相关文件: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近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印发了《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对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四统一”后,全市住房公积金作为一个行政区域统一业务管理标准。
二、制定依据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咸公积金管〔2020〕1号)、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协作联动机制的纪要》的通知(咸中法〔2018〕47号)。
三、主要内容
(一)单位缴存职工在原单位离职,申请把公积金账户转入灵活就业户期间,住房公积金未间断缴存,之前缴存记录计算为连续缴存时间。
(二)政府性拆迁行为(棚改房)货币补偿或以房还房的,缴存职工购买商品房申请贷款或提取公积金时,统一根据现行政策,按实际购房合同总价核定。
(三)人民法院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时,仍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协作联动机制的纪要》的通知(咸中法〔2018〕47号)精神执行。
(四)因全市平均个贷率目前为68.3%,已降至预警线75%以下,解除异地缴存职工贷款预警,全市恢复受理异地缴存职工贷款业务。
(五)废止市住房公积金中心2020年4月2日印发的《关于县市缴存职工到市中心城区购房贷款问题的衔接》。
(六)按照“房住不炒”的定位和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四统一”的实际,各营业部、办事处在受理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时,必须做到购房地(贷款地)与户籍地或工作地相一致,全咸宁市统一为一个行政区域地,不再区分六个县市区;异地购房为申请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而转移户籍的,必须是购房时间发生在户籍转移时间之后方可受理。
(七)灵活就业人员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提供的养老保险证明必须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八)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房屋套数认定:以我市公积金业务系统查询信息、不动产登记系统查询信息(户籍地、缴存地、购房地不一致时需分别查询)和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贷款信息三者结合。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3月2日
相关文件: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