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解读单位: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02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的政策解读(1)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近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印发了《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现对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1.广大缴存职工对开通“商转公”贷款业务有着强烈要求,可以进一步减轻职工的还贷压力。
2.公积金业务开展的需要。目前周边“1+8武汉城市圈”仅咸宁市没有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
3.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处于安全合理范围,当前资金流动性充足,已具备开展此类业务的条件。
二、制定依据
《关于印发<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咸公积金发〔2022〕6号)
三、内容解读
(一)什么是“商转公”业务?
“商转公”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简称,是为了减轻购房职工还贷压力,减少贷款利息支出,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公积金便民业务。
(二)“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模式
采用“先还后贷”方式,即针对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且能够自筹资金先结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申请人,符合《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贷款申请条件,同时商业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借款并出具原商贷余额及剩余贷款期限的证明,可以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受理范围
“商转公”贷款申请人为本市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职工,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为本市区域内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四)业务办理条件
1.借款人及配偶符合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行条件;
2.在咸宁市市域内购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未结清的;
3.已办理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规定,且正常归还贷款的;
4.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须为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房屋共有产权人(仅限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共有产权作为抵押的,其房屋共有产权人须为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配偶;
5.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住房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6.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住房仅为原贷款银行设定抵押权登记且未设定其他抵押事项;
7.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办理流程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先自筹资金还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余额,并于还清之日起15日内注销商业银行个贷不动产抵押登记,再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办妥后按规定程序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业务办理需要的材料
1.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及其产权共有人(仅限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含法院判决书)、未婚的填写《个人承诺书》];
2.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在委托贷款银行用于还款的一类银行卡;
3.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或者授权公积金中心查询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记录;
4.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户口所在地、购房所在地、工作缴存所在地分别查询);
5.与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含借款抵押合同),购房增值税发票原件;
6.原商贷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原件;
7.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剩余期限证明、近一年的还款明细记录证明(还款不足一年的,提供近期所有还款证明);
8.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1.贷款额度: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额不得高于原商业个贷余额(取万元以上整数),并且不超过现行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具体按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额度核定办法计算。
2.贷款期限: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原商业个贷剩余的贷款期限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期限。
3.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第二套住房“商转公”贷款的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八)其他事项
“商转公”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的原则办理;原商业个贷不能转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个贷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原商业个贷房屋为联名购买的,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婚姻关系联名购房除外);异地购房贷款、代际互助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第三套及以上的商业个贷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