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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  源 :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06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回应群众关切,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咸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2024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24122制发了《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三个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房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建房〔20242号)

3.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支持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就地城镇化若干政策》20232507

4.《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惠民生促发展新十条措施》(咸公积金管〔20244号)

三、主要内容

(一)《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1灵活就业人员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4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一方为单位缴存职工,另一方为灵活就业人员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2)月还款额由不高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月收入的50%提高至60%

3对有意在市域内就业的全日制高校学生和首次在市域内就业的大学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或非公企业职工身份),在市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根据本科及以下、硕士及以上学历,贷款额度可分别按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1.5倍、2倍执行。

4缴存职工购买高品质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房政策,贷款额度可上浮30%

2.扩大“商转公”贷款业务受理范围

将市域内灵活就业人员、武汉都市圈内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职工纳入“商转公”业务范围。

3.优化房屋套数认定范围

1)明确农村宅基地住房不纳入房屋套数认定范围;对已挂牌在两年内出售现有第二套自住住房并在市域内新购改善性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在售第二套住房不纳入房屋套数认定范围。

2)明确政策内多孩缴存人家庭在咸宁市域内购买第二套住房可享受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二)《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优化住房公积金首付款提取。将代际互助纳入首付款提取范围,对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房屋套数由首套房扩大至二套房。市域内缴存职工(个人)购买市域内自住住房的,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

2.增加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频次。市域内无房的缴存人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提取频次由每满一提取一次调整为月可提取一次,缴存人家庭年度累计租房提取总额不超过1.5万元。

3.优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将代际互助纳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范围,居民市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加装电梯实际支付费用

4.支持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新增自住住房支付物业费提取。缴存家庭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市域内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个月(含)实际支付物业费,最高不超过2500

(三)《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的主要内容

1.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建缴

1)将灵活就业人员建缴条件中年满18周岁调整为年满16周岁,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群体。

2)精简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需提供的申请资料。缴存人凭身份证明填写《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即可办理,无须再提供“近期连续6个月(含)以上工资收入银行流水”。

2.优化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

1)新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自由缴存方式。缴存人自行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和金额,随时办理缴存、提取业务。

2)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须继续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月缴存额不低于月还款额。

3)明确原单位缴存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应在正常缴存6个月后申请提取余额中原单位缴存账户转入部分。

4)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账户累计缴存额不低于申请贷款额度的1/15

四、文件实施时间

1.《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自2024122日起在咸宁市全市范围内实施。

2.《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自2024422日在咸宁市全市范围内实施,试行2。原按照《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咸公积金发〔202314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办法转续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五、关键词解释

1.政策内多孩缴存人家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二孩、三孩家庭,其中二孩家庭是指201611日(含)以后生育二孩的家庭;三孩家庭是指2021531日(含)以后生育三孩的家庭。

2.高品质住宅:按照《咸宁市高品质住宅规划建设控制指标》进行设计、建设的住宅项目,包含第四代生态花园住宅、被动式超低能耗住宅、健康养老住宅及其他类型高品质住宅。

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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