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23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惠民生促发展十条优化措施》的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的决策部署,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住房消费需求,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结合本市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惠民生促发展十条优化措施》(以下简称“优十条”)。
二、制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
4.《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
5.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6.《关于印发〈加快建成支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5年)》(鄂支点办发〔2025〕3号)
7.湖北省住建厅、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通知》(鄂建函〔2024〕15号)
8.武汉都市圈住房公积金同城化发展联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都市圈住房公积金同城化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三、主要内容
“优十条”由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建缴、使用、城市更新及新型城镇化支持措施三部分组成,共十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1.优化住房公积金建缴措施。一是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建缴。市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含在校大学生)新开户建缴住房公积金,即可享受按月缴存补贴,连续补贴12个月。二是推行公共服务人员建缴。逐步将公共服务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具体政策由公共服务人员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参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政策,或结合实际依据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规定研究执行。
2.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措施。一是提高贷款额度。夫妻双方均为单位缴存人、单方为单位缴存人、双方均为灵活就业人员的,最高贷款额度分别提高至70万元、60万元、50万元。 二是支持异地购房。单位缴存人在武汉都市圈内其他城市购房的,可在缴存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按购房地公积金中心贷款限额标准执行。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不受工作地、户籍地等条件限制。三是扩大“商转公”贷款受理范围。异地单位缴存人可依规申请将市域内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四是支持代际互助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借款人,其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该贷款,提取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应偿还的贷款本息。五是缴存人因家庭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实际承担的费用。
3.优化城市更新及新型城镇化支持措施。一是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和居家适老化改造提取。将老旧住宅电梯更新和列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城市危旧房有机更新、共用部位维修纳入提取范围,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的更新维修费用。将缴存人与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居住的住房纳入居家适老化改造提取范围,提取额度由5万元提升至10万元。二是支持缴存人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缴存人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同时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和贷款总金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三是调整房屋套数认定范围。缴存人家庭在各县区主城区以外乡镇的自住住房不纳入房屋套数认定范围,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四、文件实施时间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此前发布的有关措施继续有效,有效期与本措施保持一致;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执行。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