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三、申请贷款条件
1.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缴存状态。
2.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有效居民身份证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个人征信无不良记录。
3.能提供两年以内(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真实、合法、有效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有关证明材料。
4.首套房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20%,第二套房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30%。
5.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正常缴存职工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未缴存公积金且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代际互助贷款。
四、贷款额度、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
1.贷款额度: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只有一方缴存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首套房最高贷款额不高于购房总价款的80%,第二套房最高贷款额不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同一套住房办理先提后贷的,首套房提取额与贷款额之和不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第二套房提取额与贷款额之和不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70%;按不高于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基数50%的还款能力综合计算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基数×50%×12月×(法定退休年龄-现年龄)+配偶月缴存基数×50%×12月×(法定退休年龄-现年龄)])。
2.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获取“楚才卡”A卡、B卡的高层次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购买首套住房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分别按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3倍、2倍执行,但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对通过“大学生引进计划”招引的人才,在本市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按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1.5倍执行,但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
3.对政策范围内生育二孩或三孩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本市内首次购买自住住房或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额度按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1.5倍执行,首套房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第二套房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70%。职工生育二孩或三孩后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执行放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再执行上浮10%的规定。
2.贷款期限:申请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根据借款人经济收入状况,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3.还款方式及利率: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月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和住建部的统一规定,第二套(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五、贷款办理流程
1.借款人向公积金服务大厅提交贷款所需全部资料。
2.公积金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所有资料进行核实,准予贷款的,在公积金服务大厅填写贷款申请表,面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相关贷款文件,不能贷款的告之原由。
3.借款人、抵押房屋所有权人配合公积金中心办理抵押登记。
4.公积金中心领到《不动产登记证明》后进行贷款审批。
5.贷款批准后,按协议约定将贷款发放到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
六、贷款申请需提供的资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2.已婚的借款人提供结婚证原件,未婚的在公积金中心面签单身声明1份,离异单身的提供离婚证原件。
3.户口本(首页及户口登记卡)原件。
4.主借款人还款银行卡原件。
(二)购房证明材料
1.住建部门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2.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购房增值税发票及契税税收完税证明原件。
(三)其他材料
1.家庭成员房屋套数查询证明。
2.借款人夫妻(本人及配偶)双方个人信用报告原件1份(凭本人身份证在市民之家或汉口银行咸宁分行打印)。
3.楚才卡A卡、B卡或咸宁市“大学生引进计划”人员身份认定表。
3.家庭代际互助贷款的,提供直系血亲关系证明(户口簿、出生证等能够证明直系血亲关系的材料,如不能提供的,可以请单位开具证明或进行事项承诺)。
七、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原件。住房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需核查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申请人对公积金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八、收费信息
(一)收费项目:无
(二)收费依据:无
(三)收费标准:无
九、结果送达
放款之日,短信发送主贷人贷款信息,异地贷款由现场取走贷款合同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咸宁市市民之家3楼B区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咨询窗口
(二)电话咨询
0715—8273649 0715—8130231
十一、监督投诉方式
(一)现场监督投诉
咸宁市市民之家3楼B区市住房公积金中心319室
(二)电话监督投诉
1.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监督窗口:0715—8137976
2.市民之家总投诉电话:0715—8126539
(三)网上投诉
十二、办理地点
咸宁市旗鼓大道101号,咸宁市市民之家3楼B区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窗口
十三、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