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属正常状态;
2.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年满18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借款人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5.同一套住房只能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先提取后贷款;
6.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能提供两年内不动产部门登记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申请资料
1.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登记簿;
2.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近期的个人征信报告(明细版)、面签征信授权书;
3.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供结婚证;离婚者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未婚者作单身承诺(《事项承诺书》));
4.主借款人用于偿还贷款的银行I类借记卡账号、二手房卖方接收贷款的银行I类借记卡账号;
5.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当月的家庭房屋套数证明(有效期为30天);
6.家庭代际互助贷款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出生证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如不能提供的,可进行事项承诺);
7.《不动产权证书》、《存量房买卖合同》、契税税收完税证明(购房增值税发票);
8.异地缴存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办理电子码”。
(三)申请时效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两年内。
(四)额度、期限、利率
1.贷款额度。借款人及配偶均为单位缴存职工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均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一方为单位缴存职工,另一方为灵活就业人员的,最高额度贷款为60万元;借款人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贷款额度与规定的购房首付款之和不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存量房备案价格和契税发票价格二者取低值);同一套住房办理先提取(首付款提取除外)后贷款的,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与购房首付款、贷款额度之和不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存量房备案价格和契税发票价格二者取低值)。提取支付购房首付款后申请贷款的,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与贷款额度之和不高于购房总价款(存量房备案价格和契税发票价格二者取低值)。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缴存基数之和的60%。(其他情形见最高贷款额度认定范围)
2.贷款期限。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主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且不超过所购房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有效剩余年限。
3.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住建部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五)办理流程
1.贷款申请。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持申请资料前往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点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申请办理。
2.贷款受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受托银行对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予以受理,并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面签《借款合同》等协议文书及借款借据,在相关条款中明确担保事项;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担保手续,并应需办理赋强公证手续。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需要补充的资料。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向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说明理由。
3.贷款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应当结合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收入、债务、信用情况等,对其偿还能力、信用状况、风险程度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审批结果。
4.贷款发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委托银行将资金划转到卖方(个人)指定账户。
(六)审批程序
1.住房公积金服务受理点受理并初审;
2.待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正式抵押)后初审业务人员提交复核;
3.贷款复核人复核,符合要求提交贷款审批;
4.贷款审批人终审;
5.发放贷款。
申请材料中提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房屋套数证明均可用电子证照,无需提供实物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