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属正常状态;
2.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年满18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5.同一套住房只能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先提取后贷款;
6.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能提供两年内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两年内不动产部门登记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申请资料
1.身份证明资料: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登记簿、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供结婚证;离婚者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未婚者提供单身承诺《事项承诺书》);
2.购房证明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增值税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存量房买卖合同》、契税税收完税证明(购房增值税发票);
3.其他资料:近期的个人征信报告(明细版)、面签证信授权书、主借款人用于偿还贷款的银行I类借记卡账号、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房屋数证明(有效期为30天)、异地缴存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办理电子码”。
三、申请时效
自《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两年内。
四、额度、期限、利率
1.贷款额度:
(1)借款人及配偶均为单位缴存职工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70万元;
(2)借款人及配偶一方为单位缴存职工,另一方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借款人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为单位缴存职工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
(3)借款人及配偶均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
(4)借款人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40万元;
(5)贷款额度与规定的购房首付款之和不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同一套住房先办理先提取(首付款提取除外)后贷款的,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与购房首付款、贷款额度之和不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提取支付购房首付款后申请贷款的,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与贷款额度之和不高于购房总价款;
(6)借款人贷款月还款额度不超过家庭月缴存基数之和的60%(其他情形见最高贷款额度认定范围)。
2.贷款期限:
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主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原则上男性借款期限不超过68周岁,女性不超过63周岁(县处级及以上女干部和高级职称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依据退休年龄据实核定贷款期限)。
3.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人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五、办理渠道
组合贷受托银行服务网点。
六、办理流程
1.贷款申请: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持申请资料前往组合贷受托银行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2.贷款受理:
(1)受托银行对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予以受理量绿。并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面签《借款合同》等协议文书及借款借据;
(2)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担保手续,并应需办理赋强公证手续;
(3)组合贷受托银行受理审核完成后将相应资料报送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需要补充的资料。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向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说明理由。
3.贷款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自收到组合贷受托银行提交的贷款资料后,应当结合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收入、债务、信用情况等,对其偿还能力、信用状况、风险程度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审批结果。
4.贷款发放: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各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的资金监管账户(所购房屋已解除住建部门监管的,提供解除监管证明可将提取资金划转至售房单位相应账户)或卖方(个人)指定账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贷款资金划转到保障房运营单位指定账户。
七、办结时限
自银行初审完成提交业务后,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附则
本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提示: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房屋套数证明等业务申请资料均可使用电子证照;2.贷款用途真实性、合规性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安排人员上门核实情况,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