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入单位应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为转入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二、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应为转入职工设立个人账户。
三、职工应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异地转移申请,并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1、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3、其他用以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四、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3、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5、其他用以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五、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职工信息。信息相符的,应予以受理,在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上加盖印章,其中一份交职工或单位经办人。信息不符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六、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申请后,应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递到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转出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通过平台反馈确认信息,并根据接收到的信息进行下列审核:
1、核对职工身份信息;
2、依据当地政策审核是否符合转出条件。
八、转出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的,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审核未通过的,应将原因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反馈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告知职工。
九、转出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转递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通过下列方式将转移资金划转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
1、已连接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的,转移资金通过住房公积金结算系统应用系统划转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实现与信息同步转出。
十、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移资金后,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与转移资金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联系职工确认后,应将转移资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通知职工入账情况,并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记账保持;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移资金有疑义的,应由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转出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情况后办理,转出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职工疑义的解答。
2、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结信息反馈至转出地住房公积金中心。
办理时间:依据流程信息反馈情况实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