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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基数调整

来源: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时间:2025-04-10

(一)办理条件:

缴存职工缴存基数应按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月缴存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月缴存额不超过我市规定的上限额度。职工当年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后,期间原则上不再调整

(二)办理程序:

1.当年6月份的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后,6月30日前进行下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核定,7月1日起至7月30日止,进行下年度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

2.缴存单位可通过网厅基数调整页面进行操作,同步上传基数调整清册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提示:申请资料中提及的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均可用电子证照,无需提供实物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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