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一)办理条件:
缴存职工缴存基数应按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月缴存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月缴存额不超过我市规定的上限额度。职工当年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后,期间原则上不再调整。
(二)办理程序:
1.当年6月份的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后,6月30日前进行下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核定,7月1日起至7月30日止,进行下年度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
2.缴存单位可通过网厅基数调整页面进行操作,同步上传基数调整清册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提示:申请资料中提及的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均可用电子证照,无需提供实物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