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1)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缴存状态;
(2)申请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质押、保证担保;
(3)申请人及配偶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办理贷款前申请提取;
(4)提取资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直接划转至售房单位的资金监管账户(所购房屋已解除住建部门监管的,提供解除监管证明可将提取资金划转至售房单位相应账户)或卖方(个人)指定账户;
(5)所购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了贷款合作协议的项目)向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2.申请资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供结婚证;离婚者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未婚者作单身承诺(《事项承诺书》));
(2)新建商品房需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商品房认购书》、《个人委托承诺书》;存量房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已过户到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税收完税证明或增值税发票原件,如不能提供的,进行事项承诺(可容缺办理、贷款申请时补齐,自提取之日起30日内未申请贷款的,提取资金应原路退回);
(3)家庭代际互助提取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登记簿、出生证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如不能提供的,可以进行事项承诺)。
3.申请时效及额度:
(1)新建商品房自《商品房认购书》签订之日起,存量房自《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
(2)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额度与贷款额度之和不高于购房总价款。
4.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到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点办理。
5.审批程序
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初审,通过后提交后台人员审核。
申请材料中提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房屋套数证明均可用电子证照,无需提供实物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