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缴存状态;
2.申请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质押、保证担保;
3.申请人及配偶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可在办理贷款前申请提取;
4.提取资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直接划转至售房单位的资金监管账户(所购房屋已解除住建部门监管的,提供解除监管证明可将提取资金划转至售房单位相应账户)或卖方(个人)指定账户;
5.所购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了贷款合作协议的项目)向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二、申请资料
1.身份证明资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2.购房证明资料:新建商品房需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商品房认购书》《个人委托承诺书》;存量房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已过户到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税收完税证明或增值税发票原件,如不能提供的,进行事项承诺(可容缺办理、贷款申请时补齐,未申请贷款的自提取之日起30日内补齐资料,否则提取资金应要求原路退回);
3.其他资料:家庭成员提取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登记簿、出生证等能够佐证亲属关系的材料,如不能提供的,可以进行事项承诺),及房屋产权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意提取的事项承诺书(提取额度共享)。
三、申请时效及额度
1.新建商品房自《商品房认购书》备案之日起,存量房自《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
2.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子女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额度与贷款额度之和不高于购房总价款。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到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点办理。
五、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1个工作日办结。
六、附则
本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提示:1.申请材料中: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房屋套数证明等均可使用电子证照,无需提供实物资料;2.中心或受托银行在办理业务需要现场查勘核实的,可以安排人员上门核实情况,3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