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9月20日,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印发了《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其中,《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明确指出:“缴存职工申请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时,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按首套利率执行;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当地名下有一套成套住房,没有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也按首套利率执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由原来的“认房又认贷”调整为“认房不认贷”。
政策解读
一、新政策什么时间实施?
答:《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9月20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二、家庭房屋套数如何认定?
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是以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时,在咸宁市购房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名下成套住房套数。
三、如在咸宁市咸安区有两套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如再到嘉鱼县买一套住房,是否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可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嘉鱼县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按首套利率执行。
四、全市是否执行一致的政策?
答:是的。咸宁市各县(市、区)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