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公积金发〔2019〕1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
缴存、使用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中心、中心营业部:
《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办法(试行)》自2018年6月施行以来,为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刚需,坚决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在本行政区域外住房公积金中心设立公积金账户,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在我市不重复设立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账户(可参考个人信用报告)。
二、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在灵活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在市直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可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
三、灵活就业人员在个人账户设立并正常缴存6个月(含)后,可享受购房贷款权利,且所购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必须是在个人账户设立之后(购买二手房以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为准)。
四、个人账户设立主要资料: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缴存银行银行卡原件。
2.本人在户籍所在地近期6个月(含)以上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证明。
3.本人及配偶近期6个月以上工资收入银行流水。
4.本人及配偶当月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五、《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办法(试行)》适用期限至2020年6月25日止,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公积金中心可参照执行。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