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5496418/2022-05661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名 称: 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征信认定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0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2月28日
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办事处(营业部)、市中心营业部: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提高服务效能,经市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征信认定通知如下:
一、凡是银行贷款、贷记卡或准贷记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将不予贷款。
1.贷款、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近2年内的逾期月份数累计达到6期以上(含6期)或连续达到3期(含3期)以上的;
2.贷款、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当前有逾期未结清的;
3.存在“呆账、资产处置、保证人代偿、止付、冻结”和“强制执行记录”信息的。
二、凡是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信用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将不予贷款。
1.住房公积金贷款近5年内的逾期月份数累计达到6期以上(含6期)或连续达到3期(含3期)以上的;
2.5年内有提供虚假材料骗提、骗贷等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
3.2年内有法院强制执行扣划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记录的;
4.在住房公积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不良贷款通过司法程序处置的。
三、有下列情形的经核实后可以贷款。
1.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因卡费、年费、信息服务费、挂失费发生逾期并结清的,能提供对应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
2.有逾期已结清的助学贷款,提供对应银行(或负责助学贷款的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本通知从发布之日执行。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