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解读单位: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02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征信认定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近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印发了《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征信认定标准的通知》,现对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强化贷款风险管控,进一步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的审查,应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四统一”,理顺全市住房公积金统一业务管理标准。同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广大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二、制定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37-2017)明确要求:在受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信息等,审核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信用情况”。《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咸公积金管〔2020〕1号)第三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二款规定: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有效居民身份证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个人征信无不良记录;第五款规定: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本《通知》是对上述文件中“个人征信”规定做出的进一步具体要求。
三、主要内容
(一)凡是银行贷款、贷记卡或准贷记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将不予贷款。
1.贷款、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近2年内的逾期月份数累计达到6期以上(含6期)或连续达到3期(含3期)以上的;本贷记卡或准贷记卡,是指所有的贷记卡或准贷记卡。
2.贷款、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当前有逾期未结清的;
3.存在“呆账、资产处置、保证人代偿、止付、冻结”和“强制执行记录”信息的。
(二)凡是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信用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将不予贷款。
1.住房公积金贷款近5年内的逾期月份数累计达到6期以上(含6期)或连续达到3期(含3期)以上的;
2.5年内有提供虚假材料骗提、骗贷等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
3.2年内有法院强制执行扣划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记录的;
4.在住房公积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不良贷款通过司法程序处置的。
(三)有下列情形的经核实后可以贷款。
1.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因卡费、年费、信息服务费、挂失费发生逾期并结清的,能提供对应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
2.有逾期已结清的助学贷款,提供对应银行(或负责助学贷款的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