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5496418/2024-17058 文 号 : 咸公积金发〔2024〕3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名 称: 关于协同做好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07月09日
各缴存单位,各县(市、区)办事处、直属营业部: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普惠性作用,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全市各缴存单位应协同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工作
2023年9月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先后修订了《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并出台了《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惠民生促发展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公积金“十条”)。2024年,中心将推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惠民生促发展支持力度的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公积金“新十条”),重点优化《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各缴存单位要协同做好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工作,加强宣传力度,积极提示、引导本单位职工关注、浏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鄂汇办、支付宝上发布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信息,采取公示栏公示、网上公示或邀请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人员到单位宣讲等形式,帮助本单位职工了解、用好住房公积金政策,特别是公积金“十条”和“新十条”,进一步提升广大缴存职工的获得感。中心各县(市、区)办事处、直属营业部要及时处理各缴存单位遇到的各种政策解读、缴存登记办理、缴存基数和比例核定等问题,同时积极参与、配合缴存单位开展好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宣传工作。
二、做好住房公积金规范建缴工作
(一)咸宁市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均应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二)各缴存单位应如实、按时、足额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和临聘人员均应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做到全员建缴,足额建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1.未按照规定为职工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未按时为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3.单位少缴、缓缴、逾期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4.在职职工依法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形。
(三)各缴存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汇入中心账户,由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和运作。各缴存单位(含非公企业)不得以工资的形式直发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或以单位名义自行管理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如本单位职工要求直发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要向职工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及惠民政策的宣传工作,避免违规行为和信访投诉事件发生。
三、做好住房公积金规范缴存工作
职工住房公积金每一年度月缴存基数、月缴存额和缴存比例的确定政策性强,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保障本单位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的规范缴存工作。中心各县(市、区)办事处、直属营业部要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协同各缴存单位规范缴存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
(一)月缴存基数
1.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2023年度工资总额÷12个月)。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湖北省规定的咸宁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即不得低于1800元;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咸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得高于20918元(2023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3671元÷12个月×3)。
2.中央、省驻咸单位经上级单位批复同意的,本单位职工月缴存基数可参照武汉市限高保低标准执行。
(二)缴存比例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单位各个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即一个单位,一个标准。
2.缴存单位确因经济状况困难需降低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心审核同意。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到原有的缴存比例并为职工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3.新建缴企业的缴存比例,可参照以下4个档次确定:
(1)企业全员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在5000元以下的,缴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
(2)企业全员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在5000元(含5000元)至8000元的,缴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
(3)企业全员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在8000元(含8000元)至12000元以下的,缴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4)企业全员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在12000元(含12000元)以上的,缴存比例原则上定为12%。
(三)月缴存额
1.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本年度月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月缴存额不得低于180元,不得高于5020元(单位和个人各半)。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存单位应从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采取以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为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的方式计算。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是指被单位招聘或招录,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职工。
3.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单位应从其发放工资当月(含本月)起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采取以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为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的方式计算。单位新调入的职工是指职工在两个关联单位间调动,如母、子公司,总、分公司,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间的工作调动以及转业军人安置等,职工能提供调令或工作调整通知等相关文件,除此之外的情形,原则上认定为“新参加工作职工”。
(四)月缴存基数、缴存额调整
1.各缴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工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调整职工2024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
2.调整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执行期间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3.缴存基数调整核定后本年度(执行期间)内不再变更,各单位应按调整后的月缴存额汇缴。
四、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1.各缴存单位要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如有职工投诉单位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缴存单位应当协同中心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2.中心接到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举报、投诉后,被举报、投诉的单位应如实向中心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并接受核查。
3.中心将依法整治单位不建制、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违规行为,增强单位守法意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做好协同管理工作
近年来,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中心相继出台多项利好政策,为缴存职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但也让部分职工心存侥幸,利用惠民政策谋取不当利益,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危害了全体缴存职工的共同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缴存单位应当协同中心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职工依法依规享有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权益,规范使用住房公积金,落实管理责任,积极配合中心对骗提、骗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置,共同维护全市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各缴存单位在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中如遇疑难问题,请及时与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办事处、直属营业部联系。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