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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同做好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  源 :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09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关于协同做好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相关文件:关于协同做好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626日,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印发了《关于协同做好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咸公积金发20243 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让广大缴存单位和职工了解2024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基数和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深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落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调整政策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普惠性作用,积极适应房地产行业新形势。鼓励全市各缴存单位协同市中心做好公积金政策宣传、规范建缴、规范缴存、信访维稳和协同管理工作。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等相关规定,结合市中心新修订的《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和近期将推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惠民生促发展支持力度的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新十条”)。

三、调整内容解读

(一)公积金政策宣传

为适应房地产行业新业态,自2024年初,市中心对38家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多轮走访调研,并广泛征求各县(市、区)办事处、住建局、财政局等单位及广大缴存职工意见建议,将于近期推动出台新修订的“三个办法”及“新十条”利好政策。鼓励各缴存单位协同市中心以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帮助本单位职工了解、用好住房公积金政策,提升缴存职工的获得感。

(二)公积金规范建缴

1.明确缴存单位范围

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咸宁市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为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除外)建缴住房公积金。

2.明确缴存人员范围

各缴存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在岗职工(含单位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和临聘人员)均纳入住房公积金建缴范围,做到全员建缴,足额建缴。

3.明确资金管理

各缴存单位(含非公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汇入中心账户,由市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和运作。缴存单位不得以工资的形式直发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或以单位名义自行管理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三)公积金规范缴存

1.月缴存基数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咸宁市统计局提供的2023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3671元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20918元(83671元÷12个月×3倍),以此确定我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918元。

(2)依据2024年1月2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4〕2号)的规定,我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800元。

2.缴存比例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单位各个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即一个单位,一个标准。

(2)新建缴企业的缴存比例,可根据本企业全员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选择不同档次建缴住房公积金。

3.月缴存额

2024年度月缴存额上限为5020元[20918×12%(个人部分)+20918×12%(单位部分)] (四舍五入)。月缴存额下限为180元[1800×5%(个人部分)+1800×5%(单位部分)](四舍五入)。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限高保低”政策。

4.月缴存基数、缴存额调整

2024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执行期间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缴存基数调整核定后本年度(执行期间)内不再变更。

(四)信访维稳

缴存单位应当协同中心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积极配合中心对职工投诉维权案件核查,保障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协同管理

缴存单位应当引导职工依法依规享有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权益,规范使用住房公积金,主动配合中心对骗提、骗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置,共同维护全市公积金资金安全。

、办理方式

各缴存单位通过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大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调整时限为2024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其他要求

各单位经办人员须认真核对职工个人账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等信息,姓名或身份证号码信息有误的,须由缴存职工持身份证原件及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营业大厅进行更正。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6月28日     

相关文件:关于协同做好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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