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危旧房改造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665496418/2025-30195 文  号 : 咸公积金管〔2025〕4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危旧房改造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年11月10日


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危旧房改造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1110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危旧房改造

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动城市更新,服务城市发展和居民住房改善需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1.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居民家庭户主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可在改造后各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支付回迁房屋购房款,提取总额不超过应支付的购房款

2.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居民家庭代际互助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回迁房屋购房款,不计入购房类代际互助使用次数

3.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居民家庭户主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缴存地主城区无其他住房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一个自然年度内家庭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1.5万元

4.将未实行商品房销售管理的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范围,个人住房贷款按照《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5.支持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居民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账户留足一定还款额的情况下,可缩短贷款申请期限。

6.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居民家庭成员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回迁房屋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也可申请代际互助公积金贷款

7.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居民家庭成员中,有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可以异地缴存职工名义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也可在我市申请公积金异地缴存职工代际互助贷款

8.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居民家庭可办理“先提后贷”业务,提取与贷款额度之和不超过回迁房屋总价款。房屋总价款可参考房屋改造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或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确定。

9.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居民家庭购买回迁房屋不计入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范围,贷款利率按现行首套房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10.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居民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回迁房屋的,须按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提供相应担保。优先采用具备抵押条件的本房屋抵押,也可采用借款人其他住房或他人住房抵押,或采用我市缴存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质押(质押金额不得低于公积金贷款申请额度)。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由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危旧房改造若干措施(试行)》的政策解读

全国公积金缴存及使用情况查询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