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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危旧房改造若干措施(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  源 :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18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名  称: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危旧房改造若干措施(试行)》的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危旧房改造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城市发展逐渐从增量扩张转向存量优化,城镇危旧房改造作为城市更新的重要内容,对于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提升居民生活品质、促进城市有机更新具有重要意义。2025年7月,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提出,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稳步推进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2025年我市危旧房改造项目计划14个,涉及居民542户,改造面积69972㎡,试点项目为咸安区兴达小区、红仓库小区,涉及居民110户,改造面积12255㎡,计划投资4500万元。住房公积金作为长期住房专项资金,具备支持城镇危旧房改造的潜力和优势,为进一步拓宽危旧房改造资金渠道,减轻居民改造负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二、制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

3.《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

5.省政府办《湖北省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25〕14号)

6.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

7.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的通知》(鄂建文〔2015〕48号)

8.《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北京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22〕1号)

三、主要内容

    (一)扩大支持范围

1.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居民家庭户主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可在改造后各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支付回迁房屋购房款,提取总额不超过应支付的购房款。

2.将未实行商品房销售管理的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范围,个人住房贷款按照《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新增提取支持政策

1.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居民家庭代际互助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回迁房屋购房款,不计入购房类代际互助使用次数。

2.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居民家庭户主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缴存地主城区无其他住房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一个自然年度内家庭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1.5万元。

(三)新增贷款支持政策

1.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居民家庭成员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回迁房屋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也可申请代际互助公积金贷款。

2.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居民家庭成员中,有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可以异地缴存职工名义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也可在我市申请公积金异地缴存职工代际互助贷款。

    3.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居民家庭可办理“先提后贷”业务,提取与贷款额度之和不超过回迁房屋总价款。房屋总价款可参考房屋改造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或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确定。

4.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居民家庭购买回迁房屋不计入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范围,贷款利率按现行首套房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5.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居民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回迁房屋的,须按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提供相应担保。优先采用具备抵押条件的本房屋抵押,也可采用借款人其他住房或他人住房抵押,或采用我市缴存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质押(质押金额不得低于公积金贷款申请额度)。

6.支持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居民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账户留足一定还款额的情况下,可缩短贷款申请期限。

四、文件实施时间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由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危旧房改造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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