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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65496418/2026-25045 文  号 : 咸公积金发〔2026〕6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年09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6年09月20日

各县(市、区)办事处、直属营业部,中心机关各科室:

现将《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6年9月20日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咸宁市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

第三条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四条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工作,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业务。

第二章  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缴存状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四)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五)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装修自住住房的;

(七)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八)缴纳契税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九)购买车库(位)的;

(十)自住住房更新改造的;

(十一)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职工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至少保留100元。

第六条  住房消费类提取的具体情形、方式及额度:

(一)支付房租提取。职工及配偶在本市缴存地无自住住房,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可以申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同一自然年度内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1.5万元。多子女家庭、按相关政策认定的各类人才,可以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

(二)购买自住住房提取。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应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5年内提出首次提取申请;职工家庭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的,应自不动产权证登记之日起5年内提出首次提取申请。首次提取后可以分次提取,职工家庭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该套住房的购房总价款。办理第二套住房提取业务,原有首套住房尚未提取完毕的余额不再继续提取。

职工家庭支付购房首付款申请提取的,应自《商品房认购书》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提取额度与贷款额度之和不超过该套住房购房总价款。提取资金由公积金中心直接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或卖方个人指定账户。

同一套住房先行办理提取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度与贷款额度之和不超过该套住房购房总价款。该套住房贷款结清后,不得再以购买该住房为由申请提取。

职工与直系亲属之间发生房屋买卖的,不得申请提取;通过赠与、继承取得房屋权属的,不属于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情形。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职工家庭在本市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在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首次提取申请。

职工家庭在本市大修自住住房的,应自房屋安全鉴定等级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出具之日起5年内,提出首次提取申请。

首次提取后可以分次提取,职工家庭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核定限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核定限额=该套住房建筑面积×定额标准(1500元/平方米)。

(四)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职工家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在贷款发放后申请提取。偿还质押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结清贷款;偿还抵押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款、提前部分还款或结清贷款,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该贷款实际偿还的本息总额。

(五)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提取。职工家庭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在首次还款后提出首次提取申请。首次提取后,缴存人可以依据银行还款凭证按月申请提取,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已偿还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总额(不含逾期部分)。自贷款全部结清之日起满24个月后,停止受理该笔贷款的提取申请。

(六)装修自住住房提取。职工家庭装修自住住房的,可以自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核定限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核定限额=该套住房建筑面积×定额标准(1500元/平方米),职工家庭装修该套住房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七)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职工家庭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每套住房每个自然年度提取金额不超过3500元。

(八)缴纳契税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职工家庭缴纳购房契税的,可自取得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5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缴纳金额。

职工家庭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票据出具之日起5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交存金额。

(九)购买车库(位)提取。职工家庭购买本市独立产权车库(位)的,可自备案的购买车库(位)合同签订或车库(位)不动产权证登记之日起5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所购车库(位)总价款。

(十)自住住房更新改造提取。职工出资为本市既有住宅加装、更新电梯,住宅消防安全(含共用消防)设施改造、维修,以及老旧小区改造、城镇危旧房有机更新、共用部位维修的,每套住房可以在更新改造后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的更新改造费用。

职工家庭育有6周岁以下幼儿的,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适儿化改造,每套住房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10万元。

职工为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居住的住房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的,可自改造费用票据出具之日起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套住房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缴存人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担保金额部分仅能用于结清该笔担保贷款;超出担保金额的账户余额部分,符合其他提取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

第三章  销户类及其他提取

第八条  职工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九条  销户类提取的情形、方式:

(一)退休提取。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所在单位应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账户封存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职工账户封存期间在本市内工作发生变动的,新单位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手续。

职工在本市外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职工离职后未就业且账户封存满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可以申请离职销户提取。

(三)出境定居提取。职工已办理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已注销出境定居的,职工账户封存后可以申请销户提取。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十条  缴存人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质押担保责任未依法解除的,不得办理销户提取;但其账户余额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所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职工家庭遇重大变故提取。职工因家庭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实际承担的费用。职工家庭成员重度失能的,家庭同一自然年度内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5万元。职工办理提取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至少保留100元。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缴存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提取手续:

(一)业务申请。职工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申请提取:

1.线下渠道:向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提交申请材料;

2.线上渠道:登录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服务大厅、“咸宁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湖北省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等官方指定平台,完成实名认证后办理。

(二)业务受理。申请事项符合规定的条件且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的,即时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补正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对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复核申请权。

(三)业务审批。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  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在受理提取申请时,应当按照各类业务规范要求办理。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提出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申请,公积金中心在收到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骗提人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  公积金中心应当强化对受托银行的监督管理,将防控违规提取纳入委托业务综合评价,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家庭”,指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子女的配偶。

第十  本办法由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十九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咸公积金发〔2024〕8号)同时废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咸公积金发〔2025〕5号)相关内容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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