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5496418/2026-25053 文 号 : 咸公积金发〔2026〕8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年09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6年09月20日
各县(市、区)办事处、直属营业部,中心机关各科室:
现将《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6年9月20日
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
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将灵活就业人员全面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体系,更好满足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需求,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运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就业,自愿以个人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人员: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三)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快递投送、网约家政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
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遵循自愿参与、个人全额缴存、协议约定权责、自主退出、诚信合规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运营工作,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贷款受理等业务。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由个人出资,缴存资金归缴存人本人所有,任何单位、机构及个人不得违规挪用、侵占。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缴存地所属受托银行I类借记卡,可通过官方线上服务渠道或前往线下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点,完成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名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只能保有一个正常状态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账户设立手续时,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官方线上服务渠道办理个人账户信息查询、缴存信息变更、账户状态调整等业务,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点现场办理上述业务。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出现停缴情形的,可以自主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启封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可以按照业务规则自动封存个人账户。公积金中心在实施自动封存或者专户管理前,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线上服务渠道等方式告知灵活就业人员。
(一)灵活就业人员连续6个月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主动申请办理账户封存,账户封存后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销户提取;连续12个月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个人账户由系统自动封存。
(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如需恢复缴存,可以申请办理账户启封手续,启封后正常恢复缴存。账户连续封存满24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对该账户实施专户管理,账户记账、计息规则保持不变,账户各项业务办理不受限制。
(三)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本人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依规办理个人账户销户手续。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缴存职工的,其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可变更为单位缴存职工账户,账户转换前后缴存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后续按单位职工对应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缴存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其单位缴存职工账户可调整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账户转换前后缴存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后续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则管理。
第三章 缴存管理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建缴住房公积金,自主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和金额,可随时办理缴存、提取业务。缴存金额以人民币“元”作为最小计量单位。单笔缴存金额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单位缴存职工的月最低缴存额,当年累计缴存总额不得超过本市当年单位缴存职工的年度缴存上限。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当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每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不得低于该笔贷款的月还款额;未按照规定缴存的,公积金中心可以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约定采取相应约束措施。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实际需求申请变更业务办理的受托银行时,应当同步变更用于扣缴住房公积金的对应银行I类借记卡信息,保障缴存资金及时足额扣缴。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资金划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开户并完成缴存的,给予100 元/人的一次性开户补贴,补贴资金划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补贴资金从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十七条 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中心在国家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基础上,额外给予0.1%的年度缴存补贴,补贴资金划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补贴资金从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十八条 对有意在本市就业的国内高校学生、首次在本市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同时开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按照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层次,分别给予0.6万元、0.8万元、1万元、1.5万元一次性住房储备金补贴,补贴资金划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补贴资金从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申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应当收回该笔住房储备金补贴:
(一)自毕业证书载明的毕业日期起满5年,未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的;
(二)申领人申请注销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三)申领人发生骗提、骗贷等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6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个人账户累计缴存额的20倍,同时不高于本市住房公积金统一设定的最高贷款限额标准。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名下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全部结清且账户状态正常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对应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一条 由原单位缴存职工账户转为本市灵活就业人员账户,账户转换未满6个月的,原单位缴存职工账户存储余额办理提取业务应当符合《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期限5年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对应贷款金额的0.5%给予一次性贷款利息补贴;符合相关政策认定的留咸青年创业人才、多子女家庭申请同类5年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补贴比例提升至对应贷款金额的1%。
补贴于贷款正常放款后发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贷款发生提前结清、违约、骗贷情形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追回全部或者部分补贴。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手续,相关服务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作为主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选定的贷款受托银行应当与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受托银行一致。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开通委托扣划还贷功能,即由借款人授权公积金中心,按规则扣划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对应住房公积金贷款;拒不开通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不予发放贷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提取、贷款业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适用《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如法律、法规、国家及省市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咸公积金发〔2024〕7号)同时废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咸公积金发〔2025〕5号)相关内容停止执行。
相关文档:《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